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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运输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

  运输合同成立的地点,以承诺发生地即承运人营业所在地为成立地点。运输合同成立的要件方面没有特殊性,即只须有双方当事人,双方以订立运输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一致,运输合同即可成立。
 2、运输合同的生效
  民法理论将合同成立的要件与合同生效的要件相区别,认为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还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才可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或者说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换言之,成立后的合同分为合法合同和不合法合同。
  民法理论要求的合法合同要件是: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根据合同生效的要件,要件完备的合同为合法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欠缺某种要件的合同则成为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效力未定的合同,其各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运输合同中区分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没有显著意义。一般来说,无论是客运合同或是货运合同,运输法对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的要求均不于其它合同,凡经成立的合同,大都是有效的、合法的,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运输合同实践中十分罕见。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一切运输合同都是合法合同,都会产生同等的法律后果。实际生活中,不法运输合同行为比比皆是,如公路客运中强行拉客,铁路客运中拒绝售票,公路货运中的合同欺诈,铁路货运中违禁违限运输,等等。但是,运输合同法中,一般均不以此作为确认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而是以损害赔偿和行政制载两种方式予以处理,实质上是成立和生效的竟合。
  影响运输合同效力的主要原因,是合同行为违反运输法律、法规和规则中的强制性规范。
  导致运输合同绝对无效的情况实践中十分罕见,但由于违反某一种或几种要求而导致合同部分无效的较为常见,如海运单和海运提单中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将货物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免除承运人对旅客法定责任、降低法定责任限额、对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约定、限制旅客索赔权的条款,均为无效。但这些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违反运输合同法律、法规和规则的原因,根据各运输方式不同而有不同,如公路客运中的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误解和违法。但铁路客运中这些原因却少见。货运中则以欺诈和违法较多见。运输合同效力问题一般多出自标的物,就旅客一方来说,一般为无票、超程;就托运人来说,一般为货物正确性方面的问题。在承运人方面,导致运输合同效力问题的原因一般为主体资格、运输能力和运输业务不符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这些原因不仅仅影响运输合同的效力,而且还涉及运输行政法规范问题。所以,此种情况下,承运人除承担运输合同责任外,还要受行政法规范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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