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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运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法定条款是法律规定的运输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若缺乏这些条款,运输合同即不能成立或可能不能成立。如我国航空法规定,客票至少应包括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适用国际公约的声明以及托运行李的件数、重量、声明金额等。该法对航空货运单也有明确规定,如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货物重量、尺寸、包装、件数、适用国际公约的声明等。运输单证都是由承运人制作的。客票须经承运人出票,运单须由承运人提供、托运人填写并经承运人查验确认。因此,法定条款的欠缺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
   约定条款是法律允许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合意订立的条款。国内客运合同多无约定条款,这种合同是完全意义上的标准合同;国际客运合同,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有限地允许当事人约定条款,如约定托运行李的赔偿限额、免赔额。国内货运由于大多由运输规则规定运单内容,并根据法律和习惯运送,因此运单上可以出现的约定并不多;国际货运则不同,由于涉及国际公约适用问题,一般对当事人约定条款的范围较宽。
  (二)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
  明示条款是运输合同单证中载明的条款。默示条款是运输单证中未予记载但又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条款。在专门运输法规定完备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是运输合同的默示条款,即不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否对这种条款知悉和同意,默示条款均有效力。运输规章、规则的规定亦为默示条款并具有强制力。但是,当法规和规章均无相应规定时,习惯和不言而喻的客观状况也应为默示条款,如托运人从北京火车站托运一批货物至广州,承运人应将该货从北京站装运、经京广线运达广州,京广线是习惯的、客观存在的路线,双方不必在运单中注明运输路线,法律上视为双方对此的默认,这一条件视为货运合同的默示条款。
  因此,运输合同中的明示条款,是以客票和运单载明的对法律规定和其他运输条件的明示;而默示条款是分别依顺序对法律、习惯的默示。
  法定条款是运输合同形式中必须载明的条款,约定条款是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确定的条款,约定条款必须又是明示条款;默示条款是不必在合同中载明的条款,默示条款主要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习惯。
  (三)单证的法律特征
  运输单证与运输合同的这种关系,决定其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但是基于客、货运输和国内、国际运输的不同,单证的法律特征也有区别。
  客票的法律特征:1)客票是旅客与承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接受运输条件和交运行李的证明,具有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据效力。2)客票是旅客乘用运输工具的权利证明。3)客票是旅客交付票款的收据,即基本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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