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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运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提供并谨慎处理运输工具的义务:承运人为旅客和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应提供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运输机具,并谨慎处理,使之适合运送。2)保护旅客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义务,依法和依约定向旅客提供货(铺)位、供应膳食、运送旅客行李等服务的义务。3)妥善和谨慎管理、保护货物和托运行李的义务。4)按时、按路线运行、准时到达目的地的义务:承运人应依合同约定按时开车、开航或起飞,并按约定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不得有任何不合理的延误。 5)通知发货人、收货人的义务。6)依照规定或约定赔偿损失的义务。
  (2)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旅客的基本权利:旅客的基本权利就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此外还有:费
  携带规定数量的行李和随行人员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旅客的基本义务:1)支付客票和行李票款的义务。2)遵守客运规章、规则的义务。3)运输过程中服从承运方指挥、管理的义务。4)不得擅自携带、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的义务。
  (3)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就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此处还有:
  请求承运人签发运输单证的权利。1)依法转让运输合同的权利。2)延误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托运人的基本义务:1)支付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的义务。2)提供约定货物、妥善包装和如实申报的义务。3)及时办理必须的货物运输手续的义务,如危险品运输许可、海关、港口、检疫、检验和主管机关规定办理的货运手续等。4)因过错造成承运人损失的,依法负损害赔偿的义务。
  (4)收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收货人与托运人为同一人时,托运人权利义务与收货人权利义务同一。收货人为运输合同第三人时,收货人除取得托运人权利外,还有:1)请求交付货物和收取货物的权利。2)查询、检验货物的权利。3)损害赔偿请求权。
  收货人基本义务:1)出示凭证,按时领取货物的义务。2)支付托运人未交
  或少交的费用和其它应付的费用的义务。
  三、运输合同形式和标准合同
  古代合同法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在合同形式上采取绝对的“要式原则”,即必须按照固定的形式和套语订立合同。工业革命以后,商品交易的速度成为资本流通过程中的重要因素,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法律对合同形式普遍采取不要式原则。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国家干预的普遍化和深入,各国合同法扩大了要式合同的范围,规定许多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但西方国家合同法仍坚持以不要式为主,以要式为辅。然而,在运输合同中,由于运输合同的性质,法律普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规定其为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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