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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运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二、《经济合同法》属于经济法部门。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门类齐全,种类繁多,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体系。运输经济关系是国家重点协调、管理的对象之一,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包括运输合同关系,自应由经济法和《经济合同法》调整,由此可知,运输法应属经济法部门,运输法的基本内容,运输合同法规范,也属经济法部门。运输法中关于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规定,充分表明了国家的意志,构成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内容。根据我国法律,《经济合同法》所调整的运输合同只限于运输企业和其他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发生的运输合同关系。
  第三、运输法律和客运规则、货运规则。各种运输法律规定和调整各运输生产方式中的人与人、人与物(运输工具、设施等)的关系,主要是调整运输合同关系。但是,任何一部运输法都不可能将运输关系事无巨细予以全部规定; 同时, 运输合同的种类、内容的复杂性,决定合同的具体内容需由运输行政法规、规章予以细化和完善。因此,运输行政法规和运输行政规章亦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确定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国家还可能将行政权委任予某些运输企业,该企业以制订运输规则的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1)费用请求权:承运人享有依照法律规定的项目、标准向旅客收取客票费和行李票费,向托运人收取运费、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权利。2)人身和货物检查处置权:承运人为了保障运输安全,有权依照规定检查旅客的人身、所带物品和托运人所托货物,对违反规定的物品和货物有依法处置权。3)运输工具管理、操纵和运行权:承运人对运输工具的管理、操纵和运行不受旅客和托运人的干涉。4)货物留置和处置权:承运人对拒付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的货物,依照规定享有留置权;对逾期无人领取或未付应付费用的物品货物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对未依法运输的危险物品有处置权。5)人身管制权(准司法权):承运人对运输途中发生的危害运输安全的人依法享有管制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利;6)责任豁免和赔偿责任限制权: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责任,依法享有免责和赔偿责任限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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