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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运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部分 运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孟宝森


【关键词】文献
【全文】
  一、合同内容和形式的原理辨析
 
  任何事物都有其形式,也都有其内容。内容是事物的内在诸要素的总和。形式是内容存在的方式;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依赖于内容,并随着内容的发展而改变;但形式又反作用于内容,影响于内容。内容和形式的唯物辨证法原理要求我们分析合同现象时,必须将其内容放在首位,同时又不忽视形式的作用。
  依上所述合同主体和客体的关系的辨析,合同内容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同其他事物一样,也有自已存在的形式。但合同内容需通过合同的标的物才能表现,物、行为和精神财富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其还不等于权利和义务,权利与权利客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运输合同中的标的,即人和物品的移动,围绕该标的产生出双方对立统一的权利义务内容。运送物和由在其上发生的劳务以及双方的行为都不是权利和义务的表现形式。
  因为,物质的存在形式是时间和空间,表明的仅仅是客观实在,不能表明在此物上所发生的所有权、合同权利和义务等社会关系。因此,表明合同经济关系和合同法律关系的只能是人们所创造出来的另外一种特殊的形式,即以语言、文字记载这种关系的形式,即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也就是合同中的条款。
  合同内容决定合同形式,同样内容的合同可以有不同的合同形式,同一合同形式也可以有不同的合同内容。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某种合同内容需要采取何种形式,既不能取决于合同当事人一方也不取决于双方的自由意志,而必须取决于合同所反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运输经济的性质所决定的生产性、公用性和独占性,以及法律对运输合同双方的平等保护,决定运输合同采取特定的表现形式。除本文前述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以运输法律、运输法规和运输规则的形式表现以外,运输合同的内容还有若干特定的表现形式,即以客票运单和提单等运输文件作为合同形式。
  二、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原理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权利义务。权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 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并可以要求相对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是指合同主体依法应承担的、与其权利相对应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其必须作出或不作一定行为。合同权利由合同法所确认和赋予,受国家的保护;合同权利义务亦为合同法所确认和赋予,具有国家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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