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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要件释论

  对于是否具备以上前提要件的争议和审查,适用于初审中诉讼要件的争议、审查和决定的有关规定。法院审查后认为,不具备以上前提要件的,则应以上诉不合法为由驳回上诉,不过在作出此决定之前应当允许寻求上诉救济的当事人陈述理由、发表意见。 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具备以上前提要件的(即具备上诉许可的理由),则继续诉讼,直至作出本案判决。
  二、上诉利益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中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提起上诉。可见,在我国,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要件包括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内容,立法并未明确界定,从而难以限制当事人滥用上诉权。通常的理解和做法是,当事人“不服”包括实体方面的不服和程序方面的不服。 
  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将“违反实体法”和“违反法定程序”一并作为提起二审程序的理由。事实上,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适用二审程序的理由基本上是“实体上的违法”,与此相应的概念和要件是“上诉利益”。
  上诉人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必须是该判决对于上诉人是不利益的,这种不利益是指判决主文的不利益 ,上诉人有通过上诉除去此不利益的必要,即上诉人对于上诉存有利益。在外国有关学说及判例均承认,上诉利益是上诉合法要件,若不具备上诉利益,法院则驳回上诉而不予作出本案判决。
  在具体诉讼中,上诉人是否具有上诉利益,如何判断?其判断标准是什么?对此问题,学理上存在着争论,大体上有实质不服说、形式不服说和折衷说。
  实质不服说主张,上诉人在上诉审有可能在实体法上获得较初审判决更有利的上诉判决,即有上诉利益,那么上诉人是否真正拥有上诉利益,须在二审言词辩论终结时才能作出判断。根据此说,上诉人即使在初审程序中获得全部胜诉判决,为了追求较初审判决更为有利的判决,也可提起上诉。实质不服说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两裁判不一致的上诉制度思想之上,认为二审系复审 ,所以主张上诉利益之有无应依二审言词辩论终结时的全部诉讼资料进行判断。但是,如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二审弃复审而采续审,所以实质不服说失却了论理根据。
  形式不服说主张,根据初审判决主文与上诉人初审诉讼请求,来判断上诉人有无上诉利益,具体说,初审判决主文在质或量方面少于上诉人初审诉讼请求,或者说上诉人初审诉讼请求的全部或一部未被初审判决承认。比如,在侵权诉讼中,上诉人的初审诉讼请求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若初审判决仅仅承认医疗费和误工费,则上诉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费拥有上诉利益。再如,上诉人在初审诉讼中,请求被告赔偿10万元,若初审判决仅仅同意8万元,则上诉人对于2万元拥有上诉利益。形式不服说注重二审的续审性质,主张上诉人在初审中获得全部胜诉,则无上诉利益,若是为了扩张诉讼请求而提起上诉则不被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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