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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要件释论

民事上诉要件释论


邵明


【关键词】民事诉讼 上诉要件
【全文】
  民事上诉要件释论
  
  一、上诉要件构成
  在此仅讨论二审上诉要件问题。一般认为,在我国,当事人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法定要件:(1)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范围,即法律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和判决;(2)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定和判决;(3)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须适格,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应是一审诉讼当事人;(4)上诉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即判决的上诉期间是15日,裁定的上诉期间是10日;(5)上诉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6)依法及时交纳上诉费用。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上诉要件的即立案,不符合上诉要件的则作出裁定驳回上诉。
  我国上诉要件的构成实际上与起诉要件存在着同样的弊端。不仅没有就上诉要件作出区别对待,而且对一些上诉要件(比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定和判决)的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详见下文)。
  上诉要件实际上包含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启动二审程序应当具备的要件,另一个是作出二审本案判决的前提要件。前者相当于起诉要件,而后者相当于前文所述的诉讼要件。
  一般说,启动二审程序应当具备的要件主要有:(1)提交合法上诉状,即上诉状中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2)依法交纳案件审理费。当事人合法提起上诉,二审程序即正式启动。
  在此之后,法院得以职权审查上诉是否具备作出二审本案判决的前提要件。有关这些前提要件的规定,即上诉许可制度,旨在禁止滥用上诉,避免无意义的上诉。这些前提要件,首先包括通常的诉讼要件,同时还包括一些特殊诉讼要件。这些特殊诉讼要件主要有:
  (1)合法的上诉范围,即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裁判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初审未确定的终局判决和裁定。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适格。上诉人应当是初审的当事人,以及初审言词辩论终结后的诉讼承受人或诉讼担当时实体权益的归属人;被上诉人应当是与上诉人相对立的初审当事人,以及初审言词辩论终结后的诉讼承受人或诉讼担当时实体权益的归属人。
  (3)上诉人须有上诉利益(详见下文)。
  (4)上诉权未丧失,即上诉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初审判决宣示后当事人没有达成不上诉的书面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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