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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对霍姆斯的一个命题的解读

  这个观点反映了霍姆斯的实用主义的立场,而且,霍姆斯的这个立场也被后来的卡多佐、波斯纳等人继承。他们都不否认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甚至认为大多数案件可以按照逻辑的方法解决;而且,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这是一种节约成本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因而,实用主义不仅不排除这种方式,还欢迎这种方式。霍姆斯对逻辑的作用的认可和对过分夸大逻辑作用的批评都是出于他的实用主义立场的。但实用主义者同样认为:逻辑不能解决一切,逻辑不是推动法律发展的惟一的力量。实用主义强调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解决纠纷的,而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不是对理论的生搬硬套,而是具体分析每个案件在事实方面的细微的差别,同时考虑我们的价值诉求,才能作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判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他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但不可否认的是,霍姆斯的这句话的确让不少人产生了误解。一些人认为霍姆斯没有对他使用的“逻辑”这个概念进行界定。由于“逻辑”这个概念有多种涵义,而霍姆斯在不同的场合使用这个概念的不同方面的涵义,因此会带来理解上的混乱。但笔者认为,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另外一些人望文生义,不具体分析霍姆斯前后相关的论证,就匆忙得出霍姆斯否认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的结论,这样的论断不仅是草率的,而且是十分有害的。这句话带来的一个不好的后果就是后来的现实主义法学借此过分夸大不同案件之间的差别和判决的不确定性。但把这个责任推到霍姆斯身上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是他们自己而不是霍姆斯过分否认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
  
  
  
  
  
  
【注释】  Thomas C. Grey, “Holmes and Legal Pragmatism,”Standfond Law Review 41(1989):787.

参阅: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页24。

Scott Brewer, “Tranversing Holmes’s Path toward a Jurisprudence of Logical Form,” in The Path of The Law and its Influence: The Legacy of Oliver Wendll Holmes, Jr. ed. Steven J. Burton (Cambridge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94.

O. W. Holmes, Jr., The Common Law, ed. M. Howe (Boston: Little Brown, 196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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