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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对霍姆斯的一个命题的解读

  但和霍姆斯的其他一些思想一样,他的这句话引起很大的争议,并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曲解了法律中逻辑和经验的关系,认为霍姆斯反对在法律中使用逻辑,他还经常被贴上“反逻辑”的标签。这句话后来还经常成为后人反逻辑的证据。比如,布鲁尔就认为美国法律文化后来的走向和特点都受霍姆斯提出的这个命题的影响。他说:“由于霍姆斯不恰当地把‘经验’放在‘逻辑’的对立面,使得好几代的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不管是否沿着霍姆斯的道路)事实上没有把严格的逻辑形式研究放在法律课程中的适当位置。结果,美国的法律文化——表现在法学院、律师简报、法官司法意见的撰写、法学教授的法理学思考——普遍地缺乏清晰的司法论证,法官和律师简报既没有也不可能达到更高的理性的、清晰的水平。事实上,法学教授甚至更加推崇理性的不清晰,把它作为法律论证的优点。”[9]
  我们暂且不管布鲁尔的评价是否公允,但美国后来的实用主义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都受霍姆斯的这个思想的影响是个不争的事实。
  
  (二)
  
  但问题在于:霍姆斯的这些表述是否意味着他像许多人认为的那样是“反逻辑”呢?或者,“反逻辑”是否意味着他认为在法律中逻辑不起作用。笔者认为对这两个问题必须仔细分析,简单下断语既可能误解了霍姆斯的意思、也可能误解了后人对他的“反逻辑”的评价的复杂意味。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逻辑是人们思维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逻辑的方法也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结论都必须借助逻辑的方法得出。常用的逻辑方法有演绎、归纳和类比等。因而,即使是那些自称反逻辑的人或者被贴上反逻辑标签的人,都不可能愚蠢到简单而固执地反对一切逻辑和反对使用一切的逻辑方法,他们最多反对某种类型的逻辑,但仍然要倚赖其他类型的逻辑。从这个意义上说,绝对的反逻辑是不存在的。所谓的反逻辑仅仅意味着认为和其他某种东西相比,逻辑的作用或者价值比较小;或者是,反对的是哪种类型的逻辑。本文讨论的反逻辑也是这个意思,指相比较而已,霍姆斯究竟是更推崇逻辑还是更推崇其他东西。
  据此,我们可以说霍姆斯的这个命题的确给人造成反逻辑的印象,认为他有反逻辑的立场。如果仅仅认为霍姆斯有反逻辑的立场,这或许是个可以接受的评价。但立场其实往往只是对思想的简单化处理,其结果经常会歪曲甚至颠覆思想。因而,仅仅停留在立场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仔细分析其思想的复杂性。即分析霍姆斯为什么“反逻辑”,以及经验和逻辑的关系究竟如何。
  要回答这些问题,了解霍姆斯所处的时代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特点是个重要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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