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犯罪饱和理论认为犯罪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犯罪也不是人类不可改变的命运,犯罪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但是菲利提出的预防犯罪手段与以往的犯罪学派不同,以往的犯罪学派主张刑罚是预防犯罪的唯一方法,而菲利则认为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不是因为他是否惧怕刑罚,而是因为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预防犯罪应当着眼于消除促使犯罪产生的各种因素,即人类学因素、地理因素、社会因素。在这三种因素中人类学的、地理的因素不易改变甚至于不能改变,只有通过改变较为容易改变的社会因素来改变三者的综合因素,从而达到控制、减少犯罪的目的。因此,要预防犯罪就要采用和实施两种措施,一是改善社会环境;二是永久或临时性地消除罪犯。
在文明社会犯罪是不可避免的,虽然通过对促使犯罪产生的社会环境加以改良,可以预防和控制大部分犯罪,但是不可能消除全部犯罪,这一部分犯罪主要是因为行为人的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而导致犯罪的存在。因此,就存在一个对这些犯罪人的矫正问题,对待他们应当象对待病人一样针对不同的原因和个性特征,施以不同的矫治方法,应当因人而异,主张废除惩罚,提倡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手段替代惩罚的手段。犯罪和罪犯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加重刑罚来解决。他还用较大的篇幅论述了建立犯罪精神病院的问题。菲利从社会防卫理论出发,对资本主义的
刑法、
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批判,特别是对陪审团制度、现行的监狱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对罪疑从无、国家赔偿等问题也都做了一些分析和研究,指出犯罪社会学的宗旨是寻求个人和社会权利的均衡,既不满足于支持社会反对个人,也支持个人反对社会。在此基础上,菲利论述了他对
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一些改革措施,提出了一些有趣的观点,如他认为“精通民法的法学家最不适合于做刑事法官,因为他们通常只是根据他们对人类抽象行为的研究来看待司法方面的问题,这是由于民法大都忽视个人的身体和道德状况。”“如果法学家从刑事审判工作那么就会完全无视被告的个人情况及其周围的社会环境,而只注意其行为和所为的刑罚公正准则。”
任何犯罪学理论都不可能是万能的,象菲利这样一个生活于19世纪的意大利人在对犯罪进行社会学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不可能解决一切社会的犯罪问题,但是菲利作为一个民主主义者,部分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资产阶级改良者,他认为社会主义是人类的最后归缩,犯罪在社会主义社会将大减少,而且他的社会防卫理论在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中得到体现,这在当时已是十分先进的了。他的犯罪社会学理论是实证犯罪学派通向现代犯罪学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与贝卡里亚、龙勃罗梭、加罗法洛齐名的犯罪学家,在犯罪学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的政治思想是先进的,他的学术观点也是比较科学的,他的某些理论也是值得我们今天认真研究和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