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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怎样革命的

  泰格《法律和资本主义兴起》一书的主旨是,论证法律变革乃是社会各阶级之间冲突的产物,这些阶级谋求把社会控制制度转变到适合自己的目的上来,并将某种具体体制强加于社会关系之上并予以维护。该书同样是以11世纪为起点,同样明确指出罗马法被系统地发掘、收集、研究、发扬是罗马教会学者的功劳。但是该书的研究重点却是商人(亦即资产阶级)对法律体系的影响乃至改造。泰格从新兴资本家社会和衰落的封建社会结构之间的斗争入手,探讨了西方法律的历史渊源,其着重点是各种法律制度如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以及它们如何以新的社会阶级逐渐取代旧的阶级的社会变革。他对威尼斯东方贸易的兴起、十字军东征、英国清教徒革命和光荣革命、法国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以及《拿破仑法典》的颁布等一系列重大历史事件作了详细的讨论。泰格认为商人阶层与法律体系的互动是一个反复而又漫长的过程,这个历史过程从11世纪至19世纪长达800百年之久,资产阶级在18世纪走向最后胜利的斗争是始于11世纪的“城市起义”。
  泰格在书中介绍了新法制的背景,提出资产阶级在18世纪为其本身设计的法律体制,主要是根据和承袭了6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即罗马法、封建法、公教法(教会法)、王室法、商人法、自然法。其所提出的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历史渊源与伯尔曼的观点是基本一致的。他介绍了十字军东征对商法发展的推动作用,认为商人在海上、陆上运输贸易等经济是资产阶级法律兴起的重要原因。由于这些经济活动,促使商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充分运用在反抗封建生活限制的斗争中形成的各种城市文化典章制度,这些城市典章制度,是西方城市文化的根源。律师们在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的身份既微妙又尴尬,他们由于专业训练而养成的保守与中立态度,以及由于实际复兴而与君主或者商人发展出来的主仆关系,无疑会产生内在竞赛,但是律师们最终还是以其所受法律训练为商人们寻求到了商人们经济活动的合法依据。对于伯尔曼推崇备至的教皇革命,虽然在泰格看来对罗马法的研究得以系统化、合法化和组织化方面也做出了贡献,但是却认为仅仅是格利高利七世改革运动的附带收获。他给我们描绘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那就是11世纪和12世纪时,商人希望自己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有牢固的法律依据作为保障,便将他们当时各种要求以及后来赢得的胜利,都以特许状和条约形式体现出来,他们为自己在封建法律秩序中创造了一种地位。律师这个新的崛起的群体所做的工作则是寻找一些法律文本,用于证明手艺工匠和商人活动的存在及其运作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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