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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是制度歧视吗?

  宋征先生的观点十分精辟:“正是人类自己,而不是病毒,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徒增终生的焦虑与生存压力。”的确,我们可以苦口婆心地奉劝每一个人:乙肝不严重,没问题,你尽可以和乙肝者同桌进餐、亲密接触——叶林教授也提到了:总理也和爱滋病人握手了!可请问,对于芸芸众生来说,叶林教授和宋先生如何有妙法来缓解普通大众面对乙肝者时“徒增”的“终生的焦虑与压力”呢?要知道,公众心理是不是把一种问题当作疾病与科学家或者“法学家”是否把一个问题当作疾病是有距离的,而这个距离立法的时候是否需要考虑呢?法之可行性、有效性究竟是来自科学家、法学家还是大众意识呢?恐怕还是后者吧?何况公务员每天面对的恰恰是不特定人群呢?或者说是“杀人案”中乡级公务员要面对的对于乙肝或许更无知的基层大众呢?顺便提一句,可笑的是,叶林教授在论说乙肝规定是歧视的同时和宋征先生一样引用了医学家的论点——不过略有不同:叶教授认为法律规定不能听从医学家关于乙肝是疾病的认识——所以不该规定不招录乙肝者——而宋先生则欢呼医学认为乙肝没问题——政府机关为什么要不招录乙肝者?——我们该听谁的呢?毫无疑问,我们只能听大众的。讨论医学问题只是在法理上无法自圆其说的无能表现罢了!
  其实,把乙肝当作靶子算不上勇敢。我们可以接着向下读《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之四规定:“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呜呼!我们一下子就排除了全国数亿(少说也有数亿吧?)没读过大专的公民!是不是也该会有人“我以我血荐轩辕”呢?而后给我们一个坐而论道的机会,来侃侃而谈所谓歧视问题呢?接着还有:之五规定:“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我辈岂不是又要怒目圆睁——竟敢排除应届大学毕业生!而如果我们去找外国的规定——也会发现如此之多的歧视:例如,美国总统当选时的年龄也不能低于35岁,那我等热血青年岂不是“空悲切”“愁白了少年头”?
  事实上,对于一个职业、一个具体的单位,对于具体的工作,具体的机构总有各种不同的要求,其要求只要没有达到一个通过个人努力或者条件改善所无法达到的高度——也就是特权的高度——例如肤色(当然,这是个需要论说的复杂问题),就远称不上歧视。例如,叶教授所在的法学院招收教师是不是也把取得法学博士学位作为一个原则条件呢?把一个具体的职业要求上升到“政治正确”的高度,把一个普通的刑事犯罪上升到“政治祭坛”的“牺牲”的高度,其背后可能是占 全国9%的乙肝者的庞大数量,或者是本人是“乙肝者”——所谓非既得利益者。但是,数量说明不了任何问题,呐喊也解决不了问题——除非他能拿出说服大众的理由来。因为,似乎叶林教授和宋征先生好象都有大专以上学历,因此,他们懒得为那好几亿没有大专学历的人说话——这就使数字失去了任何力量,不对吗?一个鲜活的例子是:广州某大学招录了部分乙肝者,引起了同学和家长的不满——要求隔离,这或许过分,但是,如果你是校长——该怎么办呢?难道要开健康知识培训班来教育那些家长和同学吗?当然,教育是必须的,但是,教育的结果如何,不是法学家能说了算的。或者,如叶林教授所说——既然“能治好”(不过宋先生似乎认为治不好),干吗不能治好了再报考呢?既然没有大专学历,为什么不好好学习,读了大专再来报考呢?既然还没到35岁,那么坐等时日,总会有到35岁那一天,到时再竞选美国总统不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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