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带壳小龙虾尾(shell-on crawfish tail)是否应纳入受调查范围的问题
有进口商提出,应将带壳小龙虾尾排除在调查范围外。进口商认为,商务部在调查范围公告中省略“剥皮”一词是一个重大错误,因为许多进口商进口的是未剥皮和烫漂的整个小龙虾尾部,而没有将尾肉从中分离出来,这样的小龙虾尾在最终售出之前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程序,而是由最终消费者自行煮熟后进行剥皮处理。而小龙虾尾肉通常指经过剥皮和烫漂处理的小龙虾产品,整只小龙虾无论其是活体或是经过冰冻、保鲜、冷藏,均不属于被调查范围。因此,要求对带壳小龙虾尾适用0税率。
申请人对此持反对意见,申请人认为调查范围已经明确了是“任何形式的小龙虾尾肉”,带壳小龙虾尾只不过是小龙虾尾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申请人可以将带壳小龙虾尾理解为“尚未加工完成”(unfinished)的小龙虾尾肉,而根据商务部的公告,无论加工完成还是未加工完成的小龙虾尾肉,均属于反倾销调查对象。如果商务部将带壳小龙虾尾排除在调查范围内,答辩方可能会转而以倾销带壳小龙虾尾的形式来继续对美国产业的损害。
商务部的意见:
商务部支持申请人的观点。商务部再三强调其作为反倾销调查的主管部门,有权自由裁量反倾销调查的范围。商务部在调查公告中已将调查范围明确为“所有形式的小龙虾尾肉”,而没有局限在剥皮的小龙虾尾肉,也没有将带壳小龙虾尾肉排除在调查范围外,因此,进口商提出的关于调查范围的抗辩不能成立。
商务部还认为,将带壳小龙虾尾包括在反倾销调查范围,将有助于防范中国出口商的替代出口行为,保护美国相关产业的利益。
三、案件评析
(一)我国农产品在美遭受反倾销有内外两方面成因。
以本案为例,我国淡水小龙虾在美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既与美国奉行的农业贸易保护主义有关,也有我国的农产品生产和出口体制的原因。
首先,美国长期以来对其本国农产品贸易存在根深蒂固的贸易保护主义传统。由于自然禀赋和劳动力成本的差异,在一些非规模化作业的农产品领域(如小龙虾、大蒜、蘑菇等),我国存在着明显的比较优势。随着我国近年对美农产品出口的大幅增加,美国国内的相关产业协会担心其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受到中国产品的威胁,纷纷提请国会或政府,要求对来自中国的农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配额、许可证等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由于反倾销是在世贸组织框架下以貌似公允的姿态出现的正当限制进口措施,因此成为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首选利器。同时,产业利益团体的游说和压力也使美国国会和政府在许多敏感问题上采取侧重保护国内产业的政策,本案的起诉方美国小龙虾加工业联合会就是在美国国内农业颇有影响力的利益团体。
其次,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缺乏统一定价策略,低价竞销也是我国农产品屡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以本案为例,淡水小龙虾养殖捕捞加工业在我国属于新型农业,一般不需要大规模资本投入,技术要求也不高,进入门槛低使众多企业趋之若鹜,为了获取利润,企业往往一哄而上,盲目上马,许多企业在对外出口时不注意协调出口价格,往往“以量取胜”,竞相低价销售,这是造成我国新兴农产品出口在国外遭受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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