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淡水小龙虾尾肉反倾销案评述
蔡奕
【摘要】美国对华淡水小龙虾尾肉反倾销案自1996年肇始,经过初裁、终裁、日落复审等多个环节,是美国对华农产品反倾销的典型案例。本文通过对该案案情、焦点问题的归纳阐述,总结出我国政府部门和企业反倾销的应诉的经验教训,以合理利用美国反倾销规则,维护我国农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淡水小龙虾尾肉、倾销、损害、替代国、市场导向产业
【全文】
一、案情概述
1996年6月,美国小龙虾加工业联合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诉,声称来自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以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要求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来自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提起反倾销调查。1996年9月22日,商务部立案对此进行调查,调查期间从1996年3月1日至1996年8月30日。中国永亮贸易公司、彬州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盐城外贸公司、淮阴外贸公司等16家公司及时向商务部提交了调查问卷。商务部挑选永亮、彬州等六家公司进行了相关调查,并于1997年3月26日作出初裁决定,裁定倾销成立。1997年4月3日,商务部要求起诉方提供在美国销售的小龙虾的质量和等级情况。1997年6月9日,应诉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要求达成中止协议的申请,被美国商务部拒绝。
调查的对象是淡水小龙虾尾肉,无论其形态(脱脂或未脱脂、清洗或未清洗)、等级和大小,无论其是新鲜、冰冻或冷藏,也无论其包装、保存或备运方式,均属于调查范围。但该调查不包括活体小龙虾和整只小龙虾,也不包括任何种类的咸水小龙虾及其任何部分。淡水小龙虾尾肉是美国统一关税表(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第0306.19.00.10和0306.29.00.00项下所列商品。
1997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此作出终裁决定,裁定倾销成立。对涉案中国公司裁定了程度不一的反倾销税率:中国永亮贸易公司为156.77%,彬州水产品进出口公司为119.39%,淮阴外贸公司为91.50%,盐城外贸公司为108.05%,江苏粮油副食品进出口公司为122.92%,盐城宝龙水产品公司为122.92%,安徽粮油副食品进出口公司为122.92%,南通德路水产品公司为122.92%,对其它出口该商品的未应诉中国公司适用的统一税率为201.63%。
1997年9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作出终裁裁定,确定倾销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上述反倾销措施即时生效。
根据美国《乌拉圭回合法》的规定,商务部必须在征收反倾销税五年后提起“日落复审”(sunset-review),除非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该产品仍然构成倾销并在可预期的期间内对美国相关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否则必须撤销反倾销措施。于是,此案在2001年9月至2002年8月31日间进行了“日落复审”。
在复审中,商务部仍然初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低于正常价值,并且由于美国国内的相关利益方提出了撤回复审请求的要求,也没有其它国内主体提出对此案所涉中国公司的复审,故商务部依法暂停了该复审程序。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于2003年7月15日作出认定,认为撤销反倾销税将会导致中国进口的淡水小龙虾尾肉将会在可预见的期间对美国的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因此,对中国淡水小龙虾尾肉的反倾销税不予撤销。
二、本案的焦点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