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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违约金的法律性质与适用

  (3)须符合实际履行的条件,即《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
  (二)不完全履行、履行不当时
  当事人就不完全履行、履行不当约定了违约金,首先从其约定,支付之后仍要实际履行。没有此项约定,视为当事人是以不履行为支付违约金的条件。
  (三) 支付违约金代替实际履行
  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此时不可以再要求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只是简单的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视此处的违约为不履行合同的的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后可以不再履行合同,如果此项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可以诉请法院要求进一步的赔偿,法院应当支持。
  (四)将违约金并入赔偿额
  当事人简单约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而并没有不履行合同的严重违约情形出现,即合同已经履行,虽然可以不适当履行,此时应认为该违约金条款适用事由没有出现,违约金的金额完全并入违约赔偿数额。
  (五)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违约金的增加或者减少,应由当事人提出主张并举证。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调整。只有应当事人诉请,法院才可调整,因为将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中分离出来以后,当事人是否不履行合同这一点比较明确,也就不会出现当事人互相指责对方违约而互不愿诉请减少违约金的情况。
  (六)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原则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应如何调整,二是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应如何调整。
  1.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在当事人诉请的情况下,有的学者认为,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合同标的总价值的,超出部分法院可宣布无效,因其具有打赌性质,违反社会公德。即使不超出合同标的总价值,如果通常人均认为明显过高,具有打赌性质、阻吓对方情形,法院也应作出相应调整。因此,基于一项安全投资、交易的利润、风险的程度及公平、诚信原则考虑,我们认为:(1)违约金超过合同标的总价值50%的;(2)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两年租金或承包金的;(3)合伙、联营合同违约金超过投资总额30%的;(4)其他具有打赌性质、阻吓对方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调整以后的标准同上面的最低标准应一致,而不能以当事人实际损失为准,即,既使该约定有惩罚性,法院也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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