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也论违约金的法律性质与适用

  由此,大陆法系认为违约金所具有的赔偿和惩罚双重功能,与英美法系一方面不承认当事人之间的惩罚性约定,另一方面法庭又会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这两者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的。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实际上在赔偿性这一方面上都得到了尊重。在陆法系直接认可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的惩罚”,英美法系在很多情况下因为不承认惩罚性约定,当事人不得不调整违约金条款的约定,然而法庭又通过事后的惩罚性赔偿来制裁和遏制当事人违约,使得违约金本身的赔偿性属性得到了完美的实现。
  (二) 实际履行:违法的社会成本与有效率违约的收益之间的冲突
  违约金与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是违约金赔偿性和惩罚性的分歧在适用上的主要表现。违约金可替代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在依约支付违约金之后,就没有义务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只能在违约金和继续履行之间选择其中之一向违约方请求,两者不能双重适用,即违约金仅具赔偿性。英美法系国家因其不承认违约金惩罚性,只承认违约金的赔偿性,所以是否定违约金与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双重并用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只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同时适用。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指出违约金可替代履行。《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仅规定了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而没有规定继续履行和违约金可以并用。
   对于英美法系否定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实际履行的观点,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是波斯的有效违约理论。波斯纳的有效率违约理论同样也是反对合同责任领域中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根据波氏的观点,在有些情况下,履行合同的结果可能反而是不经济的,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缺点就在于它在阻止了无效率违约的同时也阻止了有效率违约。举例而言,如果一个小部件制造者违反了他与A的合同而将货物卖给B,但其所得足以补偿A的损失并且自己还有额外收益,他就应该违约。如果这样,制造者赚取了更多的钱,A没有受到损失,小部件最终由给予其最高价格的B取得,从而实现了帕累托最优效应,实现了资源的最佳配置,因而制造者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波斯纳同意对机会主义的违约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对上述“有效率”违约则不同意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自80年代中期,美国掀起一场批评运动。许多学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在产品责任中的广泛运用妨碍经济自由,对美国的经济和科技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