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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公共企业立法

史际春著:《国有企业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政策文献选编》(重编本),中国经济出版社1986年版,第219页。
王文杰著:《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之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0日铁道部发布),下载自: http://www.Chinalawinfo.com/freelaw/showlawtextcontent.caj,2002/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载《中国法律年鉴》(1991年),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1991年版第144页。
周小谦:《中国电力工业发展的前景》,载国家电力信息网,下载自:http://www.sp.com.cn/,2002/3/12。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国发[1996]48号1996年12月7日)下载自: http://www.Chinalawinfo.com/freelaw/showlawtextcontent.caj,2002/3/20。
王俊豪主笔:《中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页。
李昌麒著:《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7页。
盛洪:《竞争规则是如何形成的?——联通进入电信业后的案例研究》,《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二集),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99-100页。
王俊豪主笔:《中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发布,国发〔1992〕44号),下载自:http://www.Chinalawinfo.com/freelaw/showlawtextcontent.caj,2002/3/20。
欧阳昌裕:《构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竞争性电力市场》,下载自;http;//www.sp.com.cn/,2002/3/12。
丹尼尔 F. 史普博著,余晖等译《管制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下载自:http: //www. Chinalawinfo. com/freelaw/showlawtextcontent.caj,2002/3/20。
“ The Jurisprudence of GATT and the WTO: Insight on treaty law and economic relations”,by John H. Jacks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57.
同注第424页。
同注第427-428页。
WTO文件《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文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报编辑室编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第705页。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同注第6页。
同注第709页。
《政府采购协定》属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4“诸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的的一个子协定,成员方可以自主选择加入或不加入,而且这些协定的效力范围也仅限于签署该协定的成员方,中国在加入时并没有成为《政府采购协定》的签署方。
同注第750页。
“The World Trade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Second Edition, by John H. Jackson, The MIT Press Cambridge, 1997, p157.
同注第287页。
同注第299页。
张新平著:《世界贸易组织下之服务贸易》,月旦出版社(台湾)1996年版,第43页。
植草益著:《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10月第1版第42页。
丹尼尔 F.史普博著,余晖等译:《管制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戚聿东著:《中国现代垄断经济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同注第316页。
同注第710页。
同注第748页。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2号第26页。
《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26号第22页。
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下载自:http: //www. Chinalawinfo. com/freelaw/showlawtextcontent.caj,2003/2/24。
实际上,无论是这些措施的法律形式,还是法律内容,都说明我国还没有解决“管理者独立”的问题。如从本文列举的关于电信领域的法律文件可以看出,具体规制措施都是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或信息产业部颁布行政规章的方式予以确定,内容涉及服务价格管理、质量管理、设施建设、设备进网、安全管理,甚至互联争议、服务质量投诉。所以信息产业部仍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中国加入WTO工作组的报告指出:“一些工作组成员还对保持管理者独立于其所管理的对象问题表示关注。中国代表承认,对于包括在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服务部门,相关管理机关将独立于其所管理的任何服务提供者,且不对其负责,但速递和铁路运输服务除外。对于这些例外的部门,中国将遵守《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的其他规定。”(参见注第747页。)但是,只有在信息产业部实际上采取的措施对造成限制性或扭曲性效果时,而且仅限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这些“其他规定”才会发挥作用。信息产业部不独立于其管理对象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违反WTO的规则。全国人大常委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提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只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并坚持权利与义务平衡、循序渐进开放市场的原则,以确保国家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而我国由国家控制公共事业以保证公共安全的意识比较浓厚,国家投资公共事业保证国家的整体发展仍然是国家经济工作的重心,所以,“管理者独立”问题的解决仍仰赖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法治的逐步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2号第34页。
王俊豪主笔:《中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6页。
郑立主编:《企业法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单飞跃编著:《公司法学》,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王天义著:《国有企业制度模式比较》,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25页。
王克稳:《论市场主体的基本经济权利及其行政法安排》,《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第13页。
鲁篱:《公用企业垄断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第73页。
王俊豪主笔:《中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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