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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群践踏事故的秩序教训剖析

  在秩序失控状态下,秩序规范的意义在于个体的保全。这不仅是陷入冲突性秩序的个体,对生活规范的临时、普遍自觉,也具有法律规范的认可。在各国普遍的法律制度中,设定的紧急避险的法律责任豁免,为个体的自由与解脱大开绿灯。“人不自损其益”[1],紧急状态下自保正当化,这种底线性规范,在高浓度的社会秩序的化学试验中,被设定为个体状态的“反应条件”。当个体不再能有效保全他人利益,或者即使保全他人利益的规范形式存在而实际失效,自利的规范意义,就被建构和确保。这与其被认定为是一种“个人主义”、“个体权利”的社会承认,不如说是在”集体主义”、“群体权利”意义失落后,规范意义的再造。当“个体权利”在社会的化学试验中不断产生膨化的反应结果,这也重新建构出规范的警示意义:任何人皆须注意他人行使同样的自然权利或法律权利。这就导引出新的社会性制约关系。秩序冲突中的反抗与抵制,成为重建群体秩序的试验模式。在自然律下,如果人群不能整齐地保持智力的回落,即通过有效的集体愚化进行社会整合,个体权利承认便可能并不是有害群体的规范意义建构。在社会整合状态不一情形下,无效的集体权利声明,实际处于无效状态,或许它可能带来更大的灾难性后果:了解这一点并不困难,只要我们观察在秩序冲突中,因自救存在的众多逃生者,就会认同个体自保权利具有合理性质。难道我们要让可能“自由与解脱”的个体,不发动自身的能动性,而被动成为无辜受害者?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上述冲突性秩序中规范意义的简说,并不是说明东方践踏本身,具有合理性,而是对规范的实际运作的分析,是对个体权利在冲突性秩序中的的意义发掘。东方践踏,是特殊社会秩序失控的剪影,它可能在一个更大的环境、更大的群体发生。如果说小规模的践踏是人类的惨剧,应当避免,那么更大规模的群体利益伤害,更应竭力去克服。“人类秩序”的调控要务,是每个从事与秩序、规范的建构与检讨事务的人,应当思考的问题。
  在社会转型、秩序变化剧烈的当今中国社会,保全个体利益和群体秩序,亟待在调控、恢复生活自然秩序的基础上,发挥规范的效用。在10余亿人组成的庞大国家,在许多国家管制的环境,出现稀缺资源的分配场合,极端容易“群体践踏事件”。这包括土地资源、行业准入、教育认证、管理公职、改制股权等等稀缺资源分配方面,都容易出现规范失效状态下的群聚现象。如果,上述资源的供给环境处于开放性不足的状态,即广义的“市场”不予配合,“社会事故”便很容易产生。如果政府是稀缺资源的供给方,为降低秩序冲突机率,就应当提供一个开放性充足的社会空间或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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