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国家与社会”表面上是知识自主增长的科学范式,实际上却产生巨大的政治效果。甚至可以说,它从一开始就不是中立的。中立是自诩的,一旦中立就意味着可以采取任何价值立场,并且可以有效地掩盖这种政治立场。“国家与社会”范式的前提就是假定存在着独立于国家的社会,并由这个独立的自由社会决定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就是说,不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决定了“国家是什么”和“社会是什么”,而是“社会是什么”决定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什么”,进而决定了“国家是什么”。因此,“用社会来规定国家”就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政治实质。这种政治立场在法学中不仅体现在“用社会权力来规定国家权力”以及“通过法治社会来实现法治国家”的主张中,而且体现在法学界关于“刀治”(“法制”)与“水治”(“法治”)的争论之中。如果不理解这种争论的政治目的,就会简单地将这些争论看作是缺乏学术依据的无聊的口水仗。由此,在“国家与社会”范式中,国家不再是一个独立自在的存在实体,而是社会的附庸,它不过是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建构起来的法律机器而已。国家没有自己的独立的主张,其存在的目的仅仅是服务于社会的需要,比如保护市场经济、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权利等。
然而,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国家社会关系混淆了哲学上的形而上学幻想与真实的历史进程,或者说,这样一种社会契约的国家观本身是反科学的,与社会科学的实证立场是不一致的。无论是人类学的研究还是历史学的研究,都表明没有国家是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现代国家是基于民族而自然形成的民族国家。“国家与社会”范式要想获得成立,就要避免落入自由主义社会契约论的形式上学建构,必须寻找社会科学的证明方法。正是在这个地方,新制度经济学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自由主义基础提供了科学有力的辩护。
作为“社会科学皇冠上的明珠”,新制度经济学为其他社会科学的逻辑提供了效仿的样板。在它看来,无论是社会、还是国家都是通过“理性人”这个假定而建立起来的。“理性人”就是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的理想想象。新制度经济学的力量就在于有效地防止了“理性人”堕落为“自然状态”一般的纯粹假定,因为它的分析方法是反对“黑板经济学”的经验分析方法。经济学家们通过对市场、公司、家庭、婚姻、犯罪、司法、选举等等社会关系的经验分析试图证明“理性人”不是形而上学的假定的,而是真实的具体的存在。这种理性人由于其知识上的局限性导致社会秩序只能是一个自生自发的秩序,这样一个经验的秩序才是真正良好的秩序。由此,作为“国家与社会”范式之基础的自由主义不再需要道德形而上学的捍卫,而是基于社会科学的证明,自由主义的自生自发秩序就是有限的个人知识与他人知识以及集体知识之间形成的关系。
尽管社会学、人类学和法学对“经济学帝国主义”抱有学科本能的警惕,但却积极主动地投入了自由主义的自生自发秩序的怀抱。自生自发秩序正是在社会学、人类学和法学的具体研究中完成了对历史与现实生活的无声“敲诈”,自生自发秩序由一种学科假定变成了真实的历史进程。国家之外的社会、“大传统”之外的“小传统”尤其成为社会学、人类学和法学关注的焦点。人口的自然增长、民间习惯法的形成、商业网络的建立、家族村庙的复兴、乡村社会的调解、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等等都为这种自由主义的自生自发秩序提供了科学的、实证的社会史支持。“民间”成为一个想象的异邦,它构成了“国家与社会”范式的支点。
其实,这种关于民间的想象不过是为了解构传统的国家想象,因为“社会”这个概念是在自由主义的自发秩序概念下建构起来的。于是,自由主义和作为其必然后果的后现代思潮结合在一起,用口述的历史颠覆文献的历史,用村庄的历史颠覆国家的历史,用商业的历史颠覆政治的历史,用感觉的历史颠覆阶级的历史,用习俗的历史颠覆革命的历史,一句话,用支离破碎的历史颠覆所谓“大写的历史”。正是在这一系列“游击战”式的解构活动中,“国家与社会”范式以一种自主性科学研究完成了批判现实的政治任务。如果说1980年代对现实的批判是一种公开的政治批判,1990年代的这种批判则是静悄悄的批判;如果说1980年代的政治批判是直接针对政治和社会现实,那么1990年代的批判则是针对现存政治的知识传统展开的。作为本书理论框架的“国家与社会”和“小传统”只有放在这样的背景中才能得以理解,其中广泛采用的“权力技术”分析实际上进行解构的有效工具(第五、六和八章),尤其本书的第二章,试图通过对法律治理化的政法传统的谱系学分析来寻找中国法律新传统的起源,以期解释中国没有形成自主性法律职业团体所支撑的“法治”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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