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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究竟贡献了什么

  现在,距离提出中国社会科学问题差不多已经过去十多年了,我们有必要检讨一下在社会科学规范化的研究中,我们究竟贡献了什么?由于社会科学的专业分化,这里所能检讨的仅仅是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而且作为本书的序言,这只能是对自己的研究进行初步的检讨和反思。
  我自己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就是在社会科学规范化和本土化的背景下开始的,本书可以看作是自己这些年在法律社会研究中的一个小小的总结。尽管这些研究一开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主题,也并非因为受到“什么是你的贡献”这一追问的感召,但是,这些研究都有意无意地围绕法制在中国的命运展开的,这其实是基于近代以来曲折的法制发展所产生的问题意识,本书的标题“法制与治理”意在表明法制在中国国家转型中与国家治理的复杂关系。由于受到了社会科学规范化的影响,理论范式的运用成为本书研究中的一个关键。或者说,本书关心的与其说是作为研究对象的中国法制,不如说更关心作为研究这种对象的理论工具。贯穿本身的“国家与社会”范式、程序主义的法制观和国家治理这个核心概念,就可以看作是本书的在“解说”中国法制过程中的一点小小的学术贡献。要回应“什么是你的贡献”这个提问,就必须检讨本书中所使用的“国家与社会”范式、程序主义的法制观和国家治理这个概念。当然,由于社会现实发生的巨大变化,这里的检讨不仅在回应差不多十年前的提问,而且也在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
      二
  今天,我们的法律越来越被理解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则,其目的在于约束国家权力和保护个人权利。这种所谓的形式理性法差不多被看成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在“依法治国”、“约束公权力”和“国家退出社会”的呼声中,在依照WTO规则来清理法律规章的过程中,法律的普遍性和规则性在今天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赫地位。这种法律不仅与一种文明秩序联系在一起,而且与自诩为文明人的生活联系在一起,与那种尽情享受私人自由的生活联系在一起,这种生活秩序被称之为市民社会,法律就是为了保证市民社会的生活秩序。我们的民法典正在审议之中,它被看成是个人享受私权利的圣经。正是在这种文明化和理性化的过程中,法律最原始的野性被驯服了,法律直接的赤裸裸的暴力被驯化了,法律的政治意识被消解了,法律变成了理性的普遍性规则。
  二十多年来,我们的法律史,看起来就是驱除法律中的野蛮要素、暴力要素和政治要素的历史。70年代末期“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第一次给法律赋予新的意含,法律从无产阶级专政的暴力工具变成了约束恣意权力的工具。80年代初关于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论战实际上是为了否定法律的国家暴力属性,如今这项工作已经完成了,但并不是在理论上完成了,历史的遗忘比理论的论证更为有力。今天除了考试用的教科书,谁要是说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暴力机器,肯定会遭到文明人的嘲笑。因为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权利本位”取代“义务本位”已经为我们的法律赋予了新的灵魂。
  这样一个驯服法律的过程在理论上往往表现为一个遗忘的过程,我们忘记了法律的目的服从于政治秩序的理想,忘记了法律的力量在于国家的暴力。在市民社会的私人生活看来,国家无疑是最大的恶,因为国家垄断了导致恶的根本性力量——军队与法律,因此,法律的暴力往往是国家制造罪恶的帮凶,专制和暴政往往是通过法律的暴力实现的,这似乎成为法律的耻辱。在我们的历史上,这种耻辱就是那种无所不在的“弥散性惩罚”,以至于整个社会都变成了“惩罚的社会”。(参见本书第三章)因此,只有涮洗了法律的耻辱,驱除了法律中的野蛮要素,只有将法律塑造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普遍性规则,才能参与建构市民社会的生活秩序,这就是为个人享受财产、隐私等消极自由提供最大可能空间的社会,并依此来来对抗国家的野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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