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议引入发回重审机制。上诉机关的职能只限于“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此缺陷给WTO司法机制的实际运转带来了一些麻烦:即如果上诉机关不满意专家组裁决,它只能自己再重新审理,而不能发回重审,这势必使由组成人数极少的上诉机构承担繁重的任务,使其超负荷运转,造成案件积压的局面。那么我们自己在运作CEPA时就可以引入发回重审机制可以实现对专家组程序的事实、法律、程序问题的全面监督。但发回重审也应讲求严格的时间限制,重公正的基础上讲效率避免拖延。
3、在报告的通过与执行方面
(1)解决争端决议采用“一致通过”原则。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采取的“否定协商一致”原则杜绝推延或者阻止争端的解决,但在CEPA下,我们应本着是协调是为了更好发展的态度采取“一致通过”原则。这也可以使得争端解决的瓶颈——执行更容易得到承认和遵守,更适合两地关系的发展。此原则的修改也意味着: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提出的报告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有点类似于法律咨询意见,其本身是不带强制性的,但一旦双方都同意接受了就要信守承诺。所以双方接受才是报告的效力所在,这也是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最大的不同。报告的提出及通过都要遵循严格的时间规定,要让报告顺利通过,这就考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争端处理的把握。
(2)及时对不适应CEPA的两地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整或重建。在报告的执行阶段,由于我们更多注重的是如何就报告的要求对一些不适应CEPA的两地的贸易措施(含政策或法律文件等)进行修改或重建,所以如何进行修改和重建如何进行过渡型调整、时间安排如何等这些细节才是我们工作的重点,而非去研究赔偿、交叉报复等。也就是在执行阶段,更是考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专业水准的时刻,这些具体工作的指导监督应由他们落实到底。
随着入世的步伐,我们的社会将迎来不断的新的变革,会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更多经济上的往来,[13]在新的立法或签订新的国际条约中适应客观现实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应规范对争端或纠纷的解决,使得被扭曲的利益恢复平衡。我们期待在CEPA争端解决的运作中能实际有效地解决出现的争端,并在不断实践中总结经验,以便将来在多边贸易组织的规则制定、争端处理中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占据有利地位。
收稿日期:2004-1-10
【注释】 作者简介:慕亚平(1956- ),男,河南滑县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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