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专家组接受资料的范围。当事方应主动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专家组并不强迫当事方提供,但是如果当事方不按要求提供,那么将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专家组或上诉机构也可以接受NGOs主动提交有关资料,但这也不应完全不受限制,专家组考虑这些资料必须是在不致于拖延专家组工作程序、不违反专家组工作时间的情况下进行的。还应注意主动提供资料的组织不得影响到争端当事方的权利和专家组依正当程序原则对案件的正当处理。并注意排除外国政府,组织或机构对于CEPA争端解决的干扰影响。
(5)贯彻专家组“事实审查优先”的精神。DSU第7条、第11条分别明文规定了专家组的职权范围与职能,简单讲就是:审查争端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作出调查结果报告,协助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建议或裁定。第6条、第17条则限定了上诉机构的审查范围:上诉仅限于专家组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这些条款奠定了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关系的基础。由于上诉机构的权限只在于“法律问题”那么“事实问题”的认定的重任就完全落在专家组身上。专家组依据DSU第11条所述之“客观评价”[10]标准是进行事实审查的原则性要求。此外还有一个特别程序可以辅助专家组对事实的认定——期间评审程序。为了使期间评审程序更好地发挥提高事实审查准确性的作用,可以从以下两点改进该程序:一是合并DSU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因为第1款第2款都包含对陈述部分的评审,这种重复性工作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取消第1款专门对陈述部分的评审,让专家组节省期间评审的时间以简洁的程序更有效率地完善专家组报告。二是缩小期间评审的范围。期间评审与上诉审都对法律问题进行审查,而实践证明各争端案件中专家组经期间评审后修改法律上的结论是没有多大可能性的,恰恰相反上诉机构欲改变专家组在事实上的断定又没有任何依据,如果将期间评审范围中对法律部分的评审予以取消就会出现:专家组在期间评审中将专门针对事实问题可以促进其更加客观地评价争端事实。[11]而上诉机构要做的工作就是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这些措施使得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各自的分工更加明确。故我们的做法是期间评审依然是对事实进行审理,弄清楚事实问题才能做出法律判断。
2、在上诉机构程序方面
(1)建立简明高效的上诉机构。简明意为上诉机构只专注于法律的审查,高效则意为上诉机构审理既然是书面审查,就应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促成纠纷迅速解决。上诉机构是CEPA争端解决机制常设的接受上诉的机构,是由公认的法律、贸易专家担任。[12]WTO规定上诉机构由七名人员组成,在CEPA下可以具体考虑实际需要的情况下适当缩减规模。我们知道上诉机构的的专家是作为仲裁员的身份的,不但要求一定的专业资格和能力,还需具有公正、独立和无私的道德品质。在CEPA的上诉机构里更是要求专家们有卓越的洞察力、时代精神和在两地的名望,这样的要求可以说是很高的,要聘请到这样的专家对于CEPA争端解决机构来说,费用运作一定要考虑,而且只是两地的案子,数量也不会太多,所以上诉机构人数必须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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