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的《民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达公约》和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的规定,是目前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区进行司法协助最佳方法和模式。
即使如此,我们仍说原有的争端解决并不能适应CEPA的发展,原有的纠纷司法解决途径只适用于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无法讨论和解决内地和香港作为当事方时的贸易纠纷。目前,两地合作是靠指导委员会这个机构来制定规则并协调利益,而这指导委员会主要是由两地政要和商界知名人士组成,工作的方式也是以谈判进行,一旦发生纠纷也没有专门的司法解决的途径。而在CEPA下,我们强调在两地同时作为平等的争端主体时如何解决纠纷。所以,我们主张应当建立一套CEPA自己的争端解决规则和机制。
四、构建CEPA的争端解决规则的意见和建议
建议在充分考虑WTO协议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的特点,构建起一套适合于CEPA贯彻实施的解决争端的规则和制度。粗略思路如下:
(一)争端解决机构的框架可以借鉴WTO相关机构的规则
虽然我们不可以照搬世贸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但不可否认其一些制度上的创新仍是有参照的价值。在制定CEPA的争端解决时我们以获得争议事宜的圆满解决为主要目标。双方可自愿商定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斡旋、调解、调停。至此争端还不能解决就可以寻求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途径。所以CEPA应建立争端解决的专门机构,提供一个可以使得争端可以司法化解决的场所。并详细制定争端解决机制下专家组的成立、专家组的工作时间表、获取资料的权利、期间评审阶段、专家组报告的拟定与通过等,并且有专家组的上诉机构,可以说关于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运作的细节都可以参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规定,譬如:(1)强调协商的重要性,如果可以通过协商就可以解决争端的就不用再进行后面的程序,可以迅速解决问题和降低成本。协商也应有严格的时间规定,规定一成员应在另一成员提出协商请求后若干天内进行协商。如果提出要求协商后若干天内争议仍未得到解决,申诉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如协商被拒,申诉方可直接要求成立专家组。(2)规定了决定工作范围和专家组组成的具体规则和时间限制。如果在专家组成立后20天内争议各方未就专家组的具体职权范围达成共识,将适用标准职权范围。如果争议各方不能就专家组的组成达成共识,可由CEPA争端解决机构长官决定。(3)专家组通由三名具适当资历和经验的人士组成,在遵照了入世承诺书的情况下,保持与WTO规则相一致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处理纠纷。(4)设立准永久常设审判庭的上诉机构,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上诉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这些措施的实施也是更利于我们迅速有效地解决争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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