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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构建CEPA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当然,也有人认为CEPA无需单独构建争端解决规则,可以直接适用WTO的争端解决的机制,如果两地出现商贸纠纷就直接按照WTO的争端解决规则进行,直接在DSU的框架下成立专家小组进行裁决等。这样既可以不用另行再定规则,并且使用现成的机构也可以节省人力物力;从长远来看也是促进中国更熟练地掌握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
  究竟应否构建CEPA的争端解决机制,我们如下先就与CEPA密切关联并有直接影响的现有制度的分析人手。
  
  二、对CEPA影响并可供借鉴的制度(一)
  ——WTO体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实力取向”向“规则取向”的阶段性重大成就。[2]以往由于“实力取向”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不仅为各成员政治、经济力量的消涨所左右,而且成员国内政策方向的转变也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产生影响。因而“实力取向”成为历年来造成多边贸易体制软弱性及约束力削弱的原因之一。可以说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取向”得以确立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特性产生对法律的,几乎所有裁判体系的需求。”[3]加强多边贸易体制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司法)性,已被争端解决机制半个世纪的发展证明是不可逆转的方向,是争端解决现实的要求。
  在《关于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M)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法律体系的核心制度之一。DSM包含了协商、调停、斡旋、调解、仲裁、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审查等相互结合的处理争端的方法和程序。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改变了过去主要以外交手段解决争端的方式,确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SB)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并通过一系列措施使其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发挥到作大程度。在研究DSM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对专家组程序的探讨。专家组程序是DSM的中心,担负着审查与裁判争端案件的重要任务。在GATT成立初期,争端一般由半年一次的缔约各方成员全体会议来处理。后来该机制逐渐演变为将争端提交给由3至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按其本身的身份行事而非代表任何国家。从此专家组的形式逐步确立,并表明WTO的争端解决开始带有司法性质。WTO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的条款细则明确规定了专家组的成立、专家组的工作时间表、获取资料的权利、期间评审阶段、专家组报告的拟定与通过等等内容。
  除了专家组程序的规定外,WTO争端解决机制比GATT更进一步,争端解决的程序更加权威,形成了一套高度规范化的规则和程序:由“合意管辖”向强制管辖权的转变;[4]透明度的要求使得程序更加公正;“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确立,使得争端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推延或者阻止争端的解决;规定了上诉审查的机构,使得问题解决得更加公正、无误;确立了对专家组报告的实施与监督,促进问题的实际解决;争端解决程序各阶段的严格期限规定,使得争端解决迅速有效;同时WTO不允许一个国家阻止实施对其不利的决定或阻止因未实施不利决定而对其作出的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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