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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构建CEPA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应当构建CEPA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To Create an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for CEPA


慕亚平 肖丽


【摘要】本文从CEPA中没有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情况入手,分析了建构争端解决机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通过对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剖析,提出CEPA应当对其中的一些适合我们需要的制度进行吸收和借鉴,同时也应针对我们自身的需要做出适当的变动和创新的意见和建议。(Owing to CEPA does not include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through the analysis about the reasonability and necessity of it , we have the conclusion: we need to create one.. The way to do that is :we should absorb the advantageous and appropriate rules, on the other hand we should make modify and develop to meet our need.)

【全文】
  依照WTO协议规则,分别作为WTO的成员方的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可以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并且在此区域内的优惠措施可仅限于内地与香港之间享用而不给予世贸组织其他成员。于是,两地间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这如同为两地的经贸关系快速发展开通了专属的“直通车”[1]。同时诱发了学界对新情况下两地经贸具体制度的关注与探讨。我们注意到CEPA协议中没有争端解决方面的规定,这不禁会使人产生以下的思考:一是CEPA协议框架下应不应当规定争端解决规则?二是如果需要,该机制应当怎样来构建?本文试图通过对WTO协议规则中相关制度及内地与香港法律制度中争端解决制度的分析,进而就构建CEPA下的争端解决机制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CEPA协议中没有规定争端解决规则
  
  CEPA协议的主要内容涉及到两地关税与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等多方面,可以说CEPA是WTO协议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具体执行,为扫除贸易壁垒规范竞争规则提供了制度基础,其制定目标就是要逐步取消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以提高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贸合作水平,实现共同发展。在CEPA协议基础上签订的六个附件同样也是经贸行动的指南。
  然而,作为两地经贸活动的重要指导文件的CEPA协议及其附件中却没有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我们感觉,没有争端解决规则的CEPA是不完整的,或者说是有缺陷的。这是因为:(1)从CEPA签订的主体看,虽然内地与香港处于同一主权国家内,但两地在签订CEPA时既相互依存又互相独立,在经济交往中出现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解决争端的机构与程序;(2)从CEPA得以实施的保障看,迅速有效地解决贸易争端可以提高可预见性和法律安全,限制权力滥用,对两地经贸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3)从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的职能来看,其不仅有解决争端维持经贸秩序的职能,还有经贸论坛的作用,及时反馈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要求,创设和改进制度规定,丰富和发展法制对经济的反应。所以,我们主张应当对CEPA下两地间解决争端的规则进行补充,以适应经济合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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