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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的陷井--亚美生化工业有限公司诉欧美网络(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天霖星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无单放货案二审代理词

  5、 2003/3/25陈勇以上海天堑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名义向原告发函称:货物现已证实货在FREE ZONE内。我司已在土耳其委托了一家律师行起诉收货人及其代理, 要求支付货款或退运货物。
  6、 原告经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于2003年6月以被告无单放货为由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款损失人民币317376元;退税损失人民币47606元及利息损失12876元。该院作出(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认定:
  (1) 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给了收货人.(一审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3-4行)
  (2) 根据涉案提单上记载,被告欧网公司系代理案外人海网公司签发提单.(一审判决书倒数第5-6行)
  (3) 被告欧网公司作为签单代理人,未参与无单放货的行为,不存在侵权事实;(一审判决书倒数第3-4行)
  (4) 天星公司兼为原告的货运代理人,其未侵害原告的权利,也未参与目的港放货,故无须承担无单放货的侵权责任.天星公司未得到原告要求对提单进行审查的授权,未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一审判决书第2-7行)
  (5) 因涉案的核销单已经核销,故可以推定原告已收到涉案货物的货款,原告请求的损失并不存在.
  (6) 两被告无实施侵权的事实,且原告已经收回货款,没有损失.即使原告有损失,与两被告的行为亦没有因果关系,依法不构成侵权.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 欧网公司是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 原审错误地认定被告欧网公司系代理海网公司签发提单.
  此种肯定是错误的.因为,认定提单承运人一般可经由提单抬头人,提单签发人,及提单承运人识别条款综合认定.本案中上述三项内容均指向同一人,即欧网公司.因此欧网公司的承运人身份不容置疑.
  首先,该提单抬头为:欧美网络(中国)有限公司(SEA-AIR LOGISTICS(CHINA)LTD。)
  其次,提单签章字样为“for and on behalf of SEA-AIR LOGISTICS(CHINA)LTD陈勇”。亦即陈勇代表欧美网络中国有限公司签发提单。
  再次,值得一提的是:提单正面条款明确载明:与欧美网络中国有限公司交易与订立的合同受本公司标准运输条件制约。(Transactions and Contracts entered into with Sea-Air Logistics(China)Ltd Are governed by the companies standard trading conditions.)
  第四,该提单载有欧美网络中国有限公司的地址,却无该所谓海网公司地址。被告代理人在上诉庭审中当庭承认:海网公司的地址确实在提单上未显示,但实际上与海网公司在同一地址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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