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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研究中的方法论思考

  从行政法律责任的研究现状看,中国大陆行政法学在总体上尚未自觉地认识到做为法律学分支的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作为一门规范性质的学科,法律学以法规范为其核心研究对象,法律实证主义(分析实证法学)为其提供了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着重于法规范本身的逻辑及形式层面的阐释,致力于对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精益求精的追求,它为法律生产精致的“零件”,为司法推理提供基本的逻辑方法,乃至为铸造法律人的思维作出了莫大贡献,但它同时又不排斥法律中的价值考量,在实证规范的约束下寻求价值的客观化,从而避免沦为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另外,法律学还应该是一门具有教义性质的学科20,它要求研究者的认知过程必须受到预置规则的限制,而不能流于形而上或本体论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探究。因此,对于法律基本概念的研究不能忽视基本的研究规范和传统理论而任意地自行创设,否则只能导致理论研究中的混乱和无序21。中国大陆行政法学将行政法律责任“泛化”的研究倾向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忽视了这一法律基本概念的“教义”性质,从而将责任的规范研究导向社会学(而非法律学)的歧路。
  或许是中国的社会现实对法治建设的急迫需要,在当今中国众多的法学研究成果中,社会实证取向的研究尤其引人注目。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的某些研究成果均被人们视为法学研究中的大手笔。但是,对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本体进行精确阐释的研究路数却容易被人们蔑视为概念法学而嗤之以鼻。这或许是缺乏深厚学术积淀的中国法学的一大悲哀。对于根基不深的中国大陆行政法学而言,就其基本概念、基本规范进行精确的分析和界定并不是一项业已完成的任务,研究方法的规范化与多元化的局面亦尚待形成。中国的行政法学不仅需要具有恢弘气势、宏大叙事式的研究(譬如有关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的研究),更应当倡导一些谨慎、小心求证的分析的路径。
【注释】  作者单位:朱新力,浙江大学法学院;余军,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1 参见孙笑侠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七章“控权制度的结构”。
   

   
2广义的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包括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主体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它包含了“岗位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方面。(参见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2页)
   

   
3见J·迦纳和布朗德著:《法国行政法》(1983)英文版108页,转引自王成栎著《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4 参见余军:《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与行政处分概念的比较与借鉴》,浙江大学2000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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