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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公司法更新[2003年版 fulltext ]

  
  3)非法国常驻居民股东身份认定
  
  80年代以来多次私有化、核心股东团体变更、英美养老基金强有力登陆欧洲各国资本市场,均带来了不受欢迎的股东。他们通过操纵股市或者公开要约收购而持有公司股份,从而不断滋生着风险。为了应对这类风险法律明确了上市公司认定其股东特别是非法国常住居民股东的可能性。
  
  NRE法确认,所有流通证券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应该一律以其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更为重要的内容是:非常驻居民股东可以用中介人的名义登记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资本凭证。在这种情况下,登记可以采取集体账户或者多个分别与持有人相对应的个人账户的形式。中介人则应该自开户之日起,申报其为他人持有证券之资质。而对于认证身份程序,关键的创新在于发行证券的公司可以向它认定的中介人提出要求通报真实持股人身份。  
  
  4)概念厘定:控股、协调一致行为
  
  NRE法律明确了《商法典》第L.233-3条的控股概念。它承认控股可以由一人或多人实施。而多人实施的控股及联合控股,必然涉及到协调一致行为的概念。《商法典》第L.233-10条规定,“下列行为被认为是协调一致行为:行为人为了对公司实施共同政策而达成一个协议,目的在于购买、出售投票权或者行使投票权。”
  
  经过NRE法修改后的《商法典》第L.233-3条关于控股的公司法上的定义因而表述如下:
  I. – 一个公司被视为,为了实施本章(指《商法典》第2卷-商事公司和经济利益集团之第3编中的第三章-关于子公司、参股和被控股公司))第2和4节,对另外一个公司存在控制:
  1º 当它直接或者间接拥有后者一部分资本,这部分资本使其在该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掌握多数投票权;
  2º 当它根据与其它出资人或者股东签订的一个不违反公司利益的协议,单独拥有后者的多数投票权;
  3º 当它事实上,通过其拥有的投票权,能够决定是否通过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II. – 它被视为行使控制,当它直接或者间接拥有后者超过40 %投票权并且没有任何其他出资人或者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其持有份额的投票权。
  III. – 为了实施本章同上所列的章节,两人或多人协调一致行动被视为联合控制另外一公司,如果他们事实上能够决定该另外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通过与否。
  
  5)关于简化股份公司(SAS)
  NRE法律省去了从SAS向其它公司形式转化时,关于公司已经存在年限的要求;以及免去了向股份有限公司转化时,应该满足通过了两个经营年度财会报告批准之要求。修改的目的旨在便利最初以SAS形式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向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化,从而方便这些企业面向公众市场进行公募。
  其它触及SAS的部分涉及到股东集体决议的事项的增加、以及在触及强制集体决议事项时没有履行咨询股东意见义务的公司管理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003年8月1日的《金融安全法》(La loi n° 2003-706 du 1er août 2003 de la sécurité financière )戏剧性地修改了一个司法判例,从而重新确定了实践中公司对外代表权的承担规则。2002年7月2日,法国最高法院商事法庭曾经在其做出的一个判决 中写道:只有SAS的总裁才有权在面对第三人的时候代表公司。《金融安全法》修改之后,《商法典》第L.227-6条被改写如次: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一定的条件,允许满足条件的除了总裁之外的拥有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头衔的一人或多人行使法律赋予总裁的权力。这一修改应该说具有很大的实践价值。
  
  五、审计人的地位
   经过NRE法律修改的《商法典》第八卷(LIVRE VIII)新增了一个题为《审计人》的第二编(TITRE II)。该编突出审计人职业的独立法律地位,以及在各种不同类型的私法法人组织中承担法定审计监督任务的统一规则。
  确立审计人行业的独立法律地位。
  第一,法律正式确认审计行业的地位。首先,在商法典中审计人被当作一种法律管制的职业排列在第八卷中。1966年之前,审计人还只不过是来到公司里承担一项临时任务。1966年公司法的实施在来自实践的压力和职业组织(这是指国立审计人公司)的影响之下,审计人才成为一个实实在在的职业。NRE法律对《商法典》的这一修改可以说与专业分工、商法主体的职业化的现实完全相契合。其次是行政法规对该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认可。
  第二,对审计人行业的法律保护。根据《商法典》第L.820-2条,在没能满足第L.225-218条、第L.225-242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审计人头衔。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者,第L.820-5条并规定了刑事处罚条款。
  
  2003年8月1日的《金融安全法》:一方面建立了一个审计人行业监管机构——审计人高级委员会(Haut Conseil du commissaire aux comptes)。其使命是承担行业监管职责,监督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该机构的成立是对行业独立的现实需要的回应。然而,与其他独立的监管组织相比,审计人高级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财政预算上隶属于司法部。它应该与国立审计人公司协调各自的职能领域,毕竟后者保留了其面对公权力时代表本行业的角色,拥有独立的预算和独立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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