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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公司法更新[2003年版 fulltext ]

  立法者力图清晰地分离单层制股份公司传统上合一的两项权能,改由公司的管理机构和日常经营机构分别承担。
  
  2、经理机关:
  (1)法律地位:
  -总经理(directeur général)的选任:
  根据NRE法律而新增的《商法典》第L.225-51-1条,根据公司章程具体规定的条件,董事会在以下两种日常经营模式中选择一种:公司的日常经营职责,要么由董事长承担,形成传统的P-DG,即所谓“集中式”管理模式;要么由董事会任命一个自然人为总经理来承担,即所谓新创设的“分离式”管理模式。
  2002年5月3日关于NRE法律涉及公司事项的实施条例修改了1967年3月23日关于实施商事公司法的条例第68条如下:“被任命为董事者,自其任命之日起,有权选择商法典第L.225-51-1条规定模式中的一种管理模式;并且可指定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必要时任命数名副总经理”。
  关于决定选择分离式管理模式的公告,依据公告对象为股东或者第三人,2002年关于NRE法律的实施条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制度。首先对股东,在公司年报中应该载明所选的管理模式;除非发生变化,不必在以后的报告中重复记载。并且股东能够亲自或者通过委托人在公司住所或者公司管理中心所在地查阅记载该选择的笔录。其次对于第三人,应该在“修改公司注册事项”的名义下将记载董事会关于选择模式的决议笔录送交“公司及商事登记处”备案;同时以通告的形式在公司住所地所在省的一个法定公告报纸上予以刊登。
  董事会只有在特别股东大会决议的框架之下行使上述的经营模式选择权。在特别股东会应该作出该决议的期限和违规处罚方面,NRE法律根据SA是否有权对社会公募集资做出了区别性规定。这种区别对待的态度,反映了立法当局对大公司的严格管制的同时对中小公司立法领域的契约化倾向。详请如下:
  其一、如果SA无权进行社会公募,NRE法律规定在该法公布后的第一个特别股东大会上,应该就董事会就日常经营模式的选择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此外再无其他任何期限要求。只要缺乏特别股东大会的讨论与决议,那么董事长就将继续拥有PDG的头衔——也就是董事长兼总经理。
  其二、如果SA可以进行社会公募,则必须在新法公布满18个月时(也就是2002年11月16日)召集特别股东大会。该特别股东大会应该在议程表中列明:根据新增的商法典第L.225-51-1条第2款来修改公司章程以明确董事会在法定的2种经营模式中进行选择的具体条件的事项。如有不作为情形,任何人都可以向法庭庭长提起快审程序催告董事会召集特别股东大会。
  在任何情况下,也就是说不论是对有权或者是无权进行社会公募的SA ,只要没有合法的决定则董事长将继续保留经理机关的权责。
  
  -总经理职位兼任禁止
  NRE法律在《商法典》中新增第L.225-54-1条规定:“一个自然人不能在住所设于法国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超过一个以上的总经理职务”。不过法律规定的例外允许该自然人在其任总经理职位的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内兼任一个总经理职位的则不在此限,前提是该被控股公司的证券没有在法定证券市场上市交易。
  -副总经理(Directeurs généraux délégués)的任命
  董事会可以在总经理的建议之下任命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为副总经理,承担协助总经理的职责。副总经理数目的上限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多不能超过法定的5位。董事会决定总经理及其副总经理的报酬标准。
  -撤职
  董事会可以随时撤换总经理;同理,在总经理的提议下董事会得随时撤换副总经理。除非在总经理兼任董事长职务的情况下,没有正当理由的撤职可以导致损害赔偿之诉的提起。在SA的法国式传统模式中即单层制中,经理层因此而第一次享有了通常只在双层制中的监事会成员才独享的“因无正当理由撤职而致损害赔偿之诉权”。这一立法领域的变化与司法判例的趋势相吻合,进一步使得各种不同的公司管理职位的法律地位趋于同一。
  
  (2)权责:
  总经理拥有了更为广泛的对外代表公司的职权。他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以及在不与法律明确赋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相冲突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的职权。如果存在限制总经理职权的公司章程条款或者董事会决议条款,这些条款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董事会决定副总经理职权的范围和期限的,应该取得总经理的同意。
  副总经理在面对第三人时拥有与总经理完全相同的职权。立法用意在于通过这一规定保护第三人,避免改革所带来的风险。同时,所有的经理人员从此应该承担与董事相同的责任(L. 225-251)。
  
  (二)、双层制股份有限公司
   双层制股份有限公司即“经理会和监事会模式”(La formule du directoire et conseil de surveillance),是对德国法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模仿。德国法的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的领导机关区分为Vorstand和Aufsichtsrat ,形成了双层制模式。前文已经述及该模式引入法国之后遭遇的水土不服,这里将对比单层制简要谈及其基本的内部分权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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