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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聚众“打砸抢”

谈谈聚众“打砸抢”


李宇先


【关键词】聚众打砸抢|刑事责任
【全文】
  我国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289条、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289条、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聚众“打砸抢”犯罪是否适用转化犯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刑法理论界也没有专题研究。由于可以认为聚众“打砸抢”是聚众犯罪的一种,而且也是多发性犯罪,因此,对聚众“打砸抢”的问题的研究还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在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典中,均没有聚众“打砸抢”的规定,而我国刑法中出现聚众“打砸抢”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邦”反革命集团大搞无政府主义,致使一些地方“打砸抢”成风,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秩序,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为此,“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总结历史的惨痛教训,在制定刑法时,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严禁聚众“打砸抢”写入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中,规定“严禁聚众‘打砸抢’。因‘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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