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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作为问题的宪法思考

【参考文献】1案例详情参见2003年3月25日《法制日报》记者薛子进“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报道 2关于“宪法委托”理论的起源和演变具体请参照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参见黄建辉:“普通法院对立法不作为之造法补充”,载《现代国家与宪法》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 4参见陈爱娥:“浅谈立法怠惰”,载许宗力著《宪法与法治国行政》 元照出版公司 1999年版,第479页。 5 汤德宗:《权力分立新论》2000年增订二版,元照出版公司。 6《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7《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宪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三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类似的宪法上的规定还有很多,这是宪法文本中以确定的词语明示立法者负有立法的义务。 [8] 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 [9] 国务院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宪法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制订一系列行政法规,实施对新闻传媒的法律和行政管治。至今虽无专门的新闻出版与广播电视的国家法律,但由政府机构在立法部门监管下而制定的这类行政管治法规已有四十余项,已较为完备。其中重要者有出版管理条例(一九九七)、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一九九七)、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一九九八)、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一九九八)、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印刷业管理条例(一九九七)等。 [10]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对国家立法义务的推导是建立在对宪法基本权利“两分法”的基础上,这种两分法在公法学研究中是经常使用的分析工具。但事实上基本权利的性质并不是单一的,有的兼具“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性质,因此这就相应的增加了我们分析问题的困难。 [11]《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这是我国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刑事制裁来限制第三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 [12]《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13]《德国基本法》第一一七条规定,“和第三条二项(男女平等原则)规定相抵触之法律,至迟于1953年3月31日失效。”除该条外德国基本法并未明定立法者应在何时履行其宪法委托之义务。 [14]参见周旺生 张建华主编:《立法技术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5]该案的具体情况是 1907年日本发布《关于癞预防的规定》,规定将患麻风病的流浪患者一律隔离,1931年国会通过《赖预防法》,该法规定将全部患者隔离。隔离的主要理由主要还是出于“人种净化”的考虑,认为这些患者是“日本国的耻辱”。1953年,尽管已经发现了治疗麻风病的新药、医学上开始提倡在家治疗,尽管已经确认麻风病是一种传染力极低的疾病,日本还是重新制定了《癞预防法》,尽管法中没有规定强制隔离,但实际上在各个医疗机关不设置麻风病治疗的科目,使得麻风病患者只有到“疗养所”才能接受治疗。直到1996年方才废除该法,彻底解除隔离。该法废除以后,1998年开始,13名患者开始向熊本地方法院提出控诉,追究日本国家侵犯麻风病患者的人权问题。他们认为《癞预防法》至少在1960年时起违反宪法的性质已经明确,对于至少在1965年后没有改变或废除规定的国会议员们立法上的不作为,在国家赔偿法上有违法性、有过失。 [16]参照刘春堂:《国家赔偿法》,三民书局1994年1月第5版,第19页。 [17] 参见 徐高 莫纪宏:《外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8页。 [18] 参照应松年:《国家赔偿立法探索》,收录于《中国走向行政法治探索》,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5月版。 [19] 针对立法不作为的国家赔偿,日本学说以肯定说为通说,实务则认为涉及权力分立理论与司法审查之界限而持否定说。参照刘春堂:《国家赔偿法》,三民书局1994年1月第5版,第19页。 [20] 参照薛刚凌主编:《国家赔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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