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同类产品的界定
“同类产品”一词在GATT多个条款中出现,在WTO反补贴协议,反倾销协议,保障措施协议等协议中也是很关键的概念。GATT与WTO争端解决程序共有20多个案例涉及到这一概念的理解,但上诉机构仍然是第一次审查第3条第4款中的这一概念。美国汽油标准案中专家组曾审查了缔约方全体在GATT下的做法,注意到以前的专家组在确定第3条的同类产品时使用了多种标准。1970年边境税调整工作组报告认为,产生于该词解释中的问题应据个案审查。这允许在每一案件中对构成“同类”或“类似”产品的不同因素进行公正的评估。而实际上过去也一直是这样做的。世界贸易组织依然遵循总协定的做法,根据个案来审查,在个案的基础上使用某些标准确定产品是否相似:既定市场中的产品的最终用途;各国间不同的消费者的喜好和习惯;产品的特征、性质和质量等。比同类产品这一概念范围更广的概念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其适用范围的确定也需根据个案基础进行。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产品可能落入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范围。此时不仅可以考虑物理特征、通常的最终用途、关税分类,还可以考虑在市场中的位置。本案的争议主要涉及对GATT第3条第4款中“同类产品”的界定,在个案基础上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审查的做法得到了很好地体现。
(三)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
GATT第20条的例外条款允许成员出于维护公共道德、保护人类及动物的生命健康、保护可枯竭的自然资源等原因可以违背GATT以及GATS的一切规定采取限制措施。这使一般例外条款在GATT/WTO所有例外中的地位显得特别突出。但该条款行文比较晦涩难懂,内容也比较笼统概括,并且没有补偿、批准甚至通知要求,这使它在实践中更可能被成员滥用,也使得因援用本条款而引起的争端解决难以进行。在GATT/WTO历史上,援引一般例外条款的案例数量并不少。从目前通过争端解决报告来看,由于对例外条款本身的适用趋向于严格的限制,最终援引成功的只有GATT时期的美国汽车弹簧配件进口案和本案。
本案对GATT第20条(b)的分析适用很好地体现了争端解决机构对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适用的一般规则。首先,例外条款的设计理念,在于为违反协定义务的成员国另外开辟一条合法的免责途径。因此成员国援引该条款的基础必须是违反了其他的协定义务,如果本着其他条款成员国就可以获得正当性,那么就没有援引一般例外条款的必要。本案中专家组也是先论证争议措施违反GATT第3条第4款,然后再进行第20条适用的审查。其次,第20条包括两部分,适用于整个条款的前言部分主要规定了贸易措施的适用方式,第二部分具体规定了贸易措施的各项政策性目标(内容),一项违反了其他条款义务的措施,只有满足了这两部分的内容,才可获得正当性。在分析次序上,遵循内容到前言依次审查,即先分析有关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各单项例外的要求,如果符合就获得临时正当性,然后根据前言部分进行审查,如果完全符合,才可获得最终正当性。再次,各项例外是否适用须满足相应的限定性条件。如本案中专家组在分析第20条(b)时,就依此对两个必须满足的条件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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