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组引用了美国汽油标准案(DS2、DS4)专家组报告和美国虾案(DS58)上诉机构报告的结论,认为援引GA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应首先证明争议措施符合GATT第20(b)的规定,其后还应证明该措施符合GATT第20条前言部分的规定。
1. 争议条款是否符合GATT第20条(b)
GATT第20条(b)规定的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适用它应符合两个条件:(1)有关措施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或健康;(2)有关措施是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必需的。
根据欧盟提供的证据,并请教了有关的专家,专家组认为温石棉产品对人类健康构成了威胁。对于欧盟采取的措施是否是“必需的”,即是否存在其他的与GATT相一致或较少不一致、对贸易限制更少的措施,专家组认为,科学证据表明没有一个最低的接触量或最低的暴露时间标准来表明石棉特别是温石棉的致癌危险不存在。虽然有些国家对石棉产品采取控制使用的方法,但欧盟提供的证据证明有控制使用既没有有效的结果,又不易实现。因此,专家组认为有控制使用不能成为禁止使用的有效的替代措施。加拿大提出的对接触石棉的工人的国际保护标准,专家组认为其提供的保护程度小于法国采取的措施提供的保护,不能达到法国的保护目标。专家组得出结论:除禁令外,不存在可选择的其他方法,因此认定争议措施符合GATT第20条(b)的要求。
加拿大对专家组做出的石棉对人类生命或健康构成威胁的结论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引用了美国小麦产品案和韩国酒类饮料案的分析,强调专家组享有对事实问题的自由裁量权,除非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在采信证据过程中超越作为事实判定者的权限,上诉机构不能对专家组采信的证据的价值以及结果和因素中被指称的错误进行质疑。专家组有权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决定在所有的证据材料中某一因素比另外一些因素更具有证明力,这是专家组完成证据采信任务的必要。本案中专家组咨询的四位科学专家都认为石棉纤维和石棉产品对人类健康构成危险,同时石棉纤维的致癌性质也为国际公认。因此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得出石棉产品构成对人类生命和健康危险这一结论,是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限之内,因此决定维持专家组的裁定。
加拿大对专家组认定争议措施符合GATT第20条(b)“必需的”要求的结论提出上诉。上诉机构认为,判断与WTO相符的替代措施是否合理可得,要根据替代措施对最终目的的实现所产生的效果的程度,即所选择的措施能达成的效果要与所选择的希望达成的目标具有相称性。争议措施所追求的保护人类生命健康的目标具有最高程度的关键性和重要性。而控制使用这一措施效果有待验证,尤其对于建筑工业和喜欢自己动手的人(DIY enthusiasts)其效果更是值得怀疑。由此,控制使用不是可以实现法国所追求目标的可替代措施。从而认定了争议措施的必要性。因此上诉机构决定维持专家组对这一问题所做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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