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诉欧盟限制石棉产品进口案评析及启示
Case of Dispute over 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Containing Products
焦洪宝
【摘要】本案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著名案例之一,案件的裁决涉及到对技术法规的理解,对同类产品的界定以及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等WTO协定中的重要问题。在本案的审理中,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对于技术法规、GATT第3条第4款中的“同类产品”的解释,对我们理解适用相关的条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另外,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关于法国的石棉禁令具有在GATT第20条(b)意义上的正当性的结论,导致本案成为GATT/WTO争端解决历史上为数极少的援引一般例外条款成功的案例之一。
【关键词】石棉产品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 技术法规 同类产品 一般例外
【全文】
一、争端案例概况
石棉产品因其性能优异在建材、化工、冶金等领域应用广泛,然而石棉也含有可致癌的有害物质。保护工人和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法国政府第96—1133号法令,该法令于1997年1月1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是禁止生产、加工、进口、销售、运输石棉产品,而不管石棉纤维是否植入有关材料、产品或设备中。同时,对缺乏可替代品,但能够证明有安全技术保障的含有石棉的材料、产品、设备,做出了例外规定。法国此举影响了其他一些欧盟国家,由此给世界第二大石棉生产国加拿大的石棉出口造成压力。加拿大认为法国的石棉禁令违背了WTO《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2条及第5条、《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第2条和1994年GATT第3条、第11条的规定,同时认为它的利益受到了损失或损害。在与欧盟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加拿大将该争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1998年11月25日,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调查此案。巴西和美国等保留了第三方的权利。专家组于2000年7月25日提交了最终报告。经过上诉,2001年4月5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修改后的专家组报告①。
二、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对争端事项的分析
(一) 关于TBT是否适用于争议法令
加拿大认为,争议法令属于TBT规定的“技术法规”,欧盟认为禁令中“不得含有石棉”的规定并不能使投放法国市场的产品特性化,禁令只是设置了一般性禁止,因而不是技术法规。TBT附件1第1条对“技术法规”所下的定义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以包括或仅仅涉及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专家组认为一项措施构成技术法规应具有以下特征:(1)该措施影响一种或多种产品;(2)该措施指定了允许进入该成员方市场的产品的技术特征;(3)该措施具有强制效力。据此,专家组认为,本案的争议法令中禁止石棉产品进入市场的规定不构成TBT附件1第1条所定义的“技术法规”。至于法令第2—4条的例外规定,专家组认为第2条第2款以穷尽式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关产品、服务的认定,说明有关产品从例外规定中获得了利益。此外,第2条还设定了产品的市场标准。据此,专家组认为法令的例外规定部分属于技术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