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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IMF在调节国际收支平衡方面的合作前景与法律协调

  (三) IMF在国际收支平衡调节工作上对WTO的配合要求方面
  由于WTO要求其成员必须是IMF的成员,或者也要与WTO有一个类似在货币方面的特别合作协议,因此WTO在国际收支问题的解决上首先让位于IMF。如GATT第15条第9款规定:“本协定不妨碍:(1)缔约国实施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或与缔约国同缔约国全体签订的外汇特别协定条款相符的外汇管制或外汇限制,或(2)缔约国对输出入实施某种除了产生本协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所允许的影响以外,只是使外汇管制或外汇限制更加有效的限制或管制。”这一规定创造了GATT义务的一项例外 。简单地说,基金条款的义务不受WTO下行动的影响,WTO成员国在为实现国际收支平衡而采取的外汇管制措施时,只要符合IMF协定的,可以违背WTO,只要不违背WTO,就可以采取进一步的管制。另外第14条第1款规定,为国际收支平衡目的的数量限制措施,只要与基金所允许的措施产生的影响相同,可以突破非歧视性原则。
  虽然在WTO下,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作为第12条专门列出,但也只是认可了对商品数量和价值方面,其适用上有一些条件。而在是否可以实施普遍的义务减让暂停方面却没有做出规定。如果能够考虑到因严重的国际收支失衡而可能产生的金融危机可能造成的全球金融震荡的情况,允许成员国在特殊情况下可提请缔约国全体审议是否可全面暂停WTO下的减让义务,以应付可能出现的更为严重的国际支付问题,那么IMF和WTO就可以尝试拓展他们解决类似重大国际经济问题的能力。在法律层面上,应考虑制定具体的在国际收支严重失衡情况下的WTO义务暂停程序,以便于操作。
  (四) IMF职能转变方面
  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方向主要有三个方面:重新分配基金份额,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投票权,从而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成一个公正的民主的管理货币的国际机构;建立自己的储备基金,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维持国际货币体系稳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预防能力和应变能力;加强对金融创新与国际资本流动的管理。全球经济一体化随之而来的国际金融自由化的呼声使资本帐户开放问题倍受关注,这使对跨国资本转移的调控正成为IMF目前职能转变的主要方向。IMF要想实现这一点,显然是离不开与WTO这一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联合国密切合作的。而由于目前基金协定已经构筑的法律责任制度很不完善,存在着以违约成员国合作为前提的救济为主导、制裁为辅助的运作机制,责任的自动适用与非自动适用(以理事会一定多数通过才可实施制裁)双轨制都不同程度地软化了责任制度的效力,而在基金协定的制裁主体的权限中,又存在着需要以不同标准认可的默示权力与明示权力的双重关系,所以尽管基金协定是国际货币秩序化的核心,但由于责任制度的上述特征,导致基金的调整功能及监管功能的虚化,没有真正起到国际货币关系安全阀的作用 。相对来讲,脱胎于GATT的WTO所具备的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全球合作的经贸问题协商环境,使其有可能为IMF成功实现其职能的转变提供更为坚实的国际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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