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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IMF在调节国际收支平衡方面的合作前景与法律协调

  WTO协定文本中有关与IMF合作关系的条款主要包括在《建立WTO协定》第3条第5款和GATT和GATS中,另外还通过部长级理事会宣言的形式加以具体明确 。尽管如此,在国际收支平衡调节的合作上,两大组织还面临着一些问题。IMF的贷款解决了名义上的国际收支平衡问题,即从基本项目来看,经常项目若出现赤字,可能会被列支于长期资本项目下的基金贷款冲抵,达到帐面上的国际收支平衡。但如果这种失衡不是暂时性的表面状况,真实平衡问题仍然不会轻易实现。如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该国就会考虑进一步采取相应的外汇缓冲政策、财政和货币政策、汇率政策和直接管制措施。而在IMF和WTO规则下,可供国家自主采取的很多调节措施受到了限制。例如当出现国际收支赤字时,IMF不允许其成员国采取过度的汇率贬值措施,并且当结构性失衡出现时,贬值政策和紧缩性货币政策往往难以收到良好的效果,许多发展中国家可能会采取对国际经济贸易直接干预的办法,这些直接管制措施包括数量性管制措施和价格性管制措施。前者主要包括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等各种进口非关税壁垒。后者主要指进口关税、出口补贴、出口退税、外汇留成、出口信贷优惠等 。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些措施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削减进口支出,立竿见影,但是这些措施很多都与WTO的一般原则相违背,如WTO对数量限制措施的实施就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和实施时的要求。因此,对于WTO的成员国来说,当其需要用通过法律或政策手段来控制国际收支,以实现经常项目的平衡时,就不得不考虑WTO对这方面的规定,并加以协调。这样就必然在两者之间产生冲突,并且其中有些争论直接关系到WTO和IMF这两大国际经济组织关系的处理。例如1998年阿根廷对外国纺织品征收统计税案中,阿根廷抗辩称征收统计税是其在与基金组织达成的一项协议(阿根廷在其提交基金的意向书中曾提到要征收临时性税费以满足统计数字的目标)中所作的承诺,不能被视为违反WTO下的协定义务。但争端解决组织认为,“在基金组织与世贸组织的协定中,并无任何条款适用的结果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成员方对基金组织的承诺将优先于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8条项下的义务。” 专家组得出这一结论并没有咨询IMF,也就放弃了澄清有关这一措施的性质和基金在此问题上所扮演的角色的机会。即使第15条第2款的强制性咨询要求并不适用,实际上专家组仍然可以援引自由裁量权来咨询基金组织,专家组拒绝这么做,表明专家组程序并不是澄清IMF和WTO关系这一重要问题的适当机制 。然而问题并没有解决,IMF有没有权利就获得WTO通过的此类问题发表不同的看法呢?类似的争议可能会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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