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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的法律

  我们要注意的是:医生的罪行并没有受到处罚,而有庆的死又不能怪春生,那么到底是谁是造成有庆死亡的真正的责任人呢?作者在这里给我们留下了思考的空间。
  以国家制定法的形式出现的法律在这个纠纷中所遭遇的,仍然是在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本应由自己发挥的惩罚功能被最原始的复仇本能支配下的生活规则(心理排斥、不让其进屋门直至杀人偿命)所取代。在生命权被漠视而丧失的情况下,对罪行的控诉,对责任的追究,由于国家司法权的缺席,而不得不求诸于复仇的本能,这种本能如此强烈,以至于对一个并没有真正责任的“连带责任者”的排斥,直至死亡的出现才得以停止。
  而以最高指示出现的法律在这个纠纷所遭遇的,是自己本身的高度概括性无法解决具体的个案问题,政治化的法律无法代替司法裁判的功能,以规范和改造整个社会为己任的最高指示,面对一个具体的纠纷却是如此的苍白无力。
  于是正式的法律隐匿了,生活的规则成为实际解决纠纷的力量。而欠债要还钱,杀人要偿命的生活规则本身,体现出了一种连带责任思想。
  福贵所欠的赌债虽然是由其本人签字画押的,但是房产和地产的真正所有者却是他的父亲(父亲行使房地产上的抵押权,并掌握着房地契)。福贵支配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至少不是全部所有权)的财产,真正的所有权者却不得不承受赌债的连带清偿责任。法律规则被人们普遍遵守的、存在于现实生活的古老规则所取代。
  有庆的死亡是医生造成的,真正的杀人者是医生而不是春生。但老师是为了救县长的女人而组织学生献血的,医生是为了救县长的女人才杀了有庆的,因此,春生并不是因为其个人而是因为其县长的身份而承担了医生杀人的连带责任。法律规则因为无法解决纠纷而背离了现实生活,立即又被生活在现实中的人们所抛弃,纠纷的解决仍然诉诸于杀人偿命的古老规则,而这种古老规则对责任的追究似乎更能体现罪责相适应的原则:春生作为县长,是国家行政权的代表,正是这种行政权的无限扩张、不受约束和对百姓利益得失的影响,造成了人们对县长这样一种身份的畏惧,人们热衷于最大化的满足县长乃至其家人的需要,尽管这种需要在《活着》里并不是不合理的(县长女人生孩子需要输血),问题在于这种满足不惜以损害未成年人的健康、甚至牺牲一个孩子的生命为代价。抽象的国家行政权不具有人格化,不能作为杀人偿命的“偿命人”,而县长本人作为这种满足的受益者(尽管不是直接受益者,但考虑到中国家庭组织的严密性,这种受益肯定是有利于整个家庭而不仅仅是某个家庭成员的),成为连带责任人就成为了复仇者的一种合理化的追求。这里,县长与福贵的友情似乎可以消解我们以上的分析,但实际并非如此,尽管友情使春生感到对福贵家更大的愧疚,但这种友情是春生与福贵两个人之间的事,并且已经得到了补偿,春生正是因为它而得到了福贵的暂时不追究责任(“我一想原来他就是县长,就是他女人夺了我儿子的命,我抬腿就朝县长肚子上蹬了一脚”;福贵发现县长就是春生以后,告诫春生欠了自己一条人命,并让他来生再还)。而另一个复仇者家珍就坚持不原谅春生,所以不能仅仅从友情的角度来考虑我们遇到的问题。
  也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当队长说:“你怎么能这样对刘县长说话。”家珍却不管那么多,她哭着喊道:“你把有庆还给我。”家珍并不惧怕队长(下级)所要维护的县长(上级)权威,恰恰是把他作为一个责任者,要求他承担自己的责任。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理解,并不是老百姓没有约束和限制政府权力的要求,中国的民众并不是一群有待教化的、不懂得民主法治宪政的没有能力行使权利的愚民,他们不懂的仅仅是“民主”、“法治”、“宪政”等等之类的大词。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要求得到补偿和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愿望本身就是良法之治的一个基础,他们所不懂的仅仅是那些人为的、画地为牢的、黑话般的法言法语和阻碍他们实现自己权利诉求的不当行政程序、法律程序。也正是在这里,法律规则与现实生活规则的紧张关系再一次凸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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