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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的法律

  到此,我们看到了地瓜纠纷的另一个可能的蕴意所在:纠纷的解决并不是没有代价的,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还要面对司法机关分享一部分本应为双方当事人所专有的利益,这种分享除了现代司法必要的诉讼费以外,可能更多的表现为:“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司法腐败。尽管作者在这里并没有明确指责队长的收益是不合理的:队长本人对自己获益似乎是很自然的、福贵和王四都没有对此提出异议,但是字里行间还是流露出对这样一种分配方式的不满。解决纠纷的权力本身因为解决纠纷这一活动,以非法的手段获得了自己独立的非法利益,这种利益仍然来自于纠纷所争议的标的,尽管这一标的在我们现在是这样的微乎其微——仅仅是一个地瓜!
  虽然随着这种分配的完成,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平息了,而可能发生的刑事纠纷也消失了。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发现,生活中解决纠纷的规则意欲向法律规则靠拢,但是在前者不能保证公平平等的时候,后者由于自身的缺席,根本不可能提供解决纠纷所需要的规则,不能够适时的出现,来满足人们对公平平等的渴求。生活规则(平均原则)在解决地瓜纠纷所遇到的困境,并不必然要求一个法官为代表的整套司法体系出现,此时,它需要的只是法律原则,只是一个通晓法律原则并能够遵循法律原则解决纠纷的裁决者(足以解决这样小的纠纷即可)。由此,生活规则与法律规则的不和谐关系进一步得以展开。
  有庆的死
  ——队长急了,对家珍说:
  “你怎么能这样对刘县长说话。”
  ——家珍可不管那么多,她哭着喊道:
  “你把有庆还给我。”
  福贵的儿子有庆为女校长(县长的女人)献血,被抽血过多致死。福贵在复仇的本能支配下产生了杀人的念头:医生首先成为了他复仇的对象,然后是县长,但他没想到县长就是自己当年的朋友春生。福贵对春生说:“春生,你欠了我一条命,你下辈子再还给我吧。”纠纷到此似乎已经得到了解决。但事实并非如此。
  尽管春生作为县长对有庆的死没有责任(是支撑县长这个词语的巨大权力因素以及随之而来的得失考虑,促使医生们急于救县长的女人,而不管有庆的死活:“医生也没怎么当会事,只是骂了一声抽血的:‘你真是胡闹’。”),尽管福贵碍于朋友情义不再让春生偿命(仅仅是让春生记住一条人命之债,来生再还),尽管队长说“有庆是事故死的,又不是刘县长害的”,尽管纠纷看起来似乎已经平息了,但是家珍仍然不能原谅春生:不让他踏进自己的家门,不收春生的道歉费。
  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的时候,春生因为忍不住每天都被红卫兵小将们吊打折磨而想自杀的时候,家珍要求春生活下去:“你还欠我们一条命,你就拿自己的命来还吧。”但是春生还是在一个多月后上吊死了。家珍这才原谅了春生:“其实有庆的死不能怪春生。”
  从作品里我们首先感到,人的生命受到了极大的漠视。有庆的死首先是一个严重的医疗事故:组织未成年人献血是违背医疗原则的,是不合理的;抽血过多是严重的医疗过失;导致有庆死亡是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医生的行为可以说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作品中没有法官,没有审判,直接的犯罪者没有受到惩罚,受到惩罚的却是县长——这个似乎与有庆的死毫无干系的当地最高行政首脑。
  今天意义的法律在当时已经成为了一张废纸,而具有法律威慑力的最高指示显然无法解决这一具体纠纷,这样,人们对权利的诉求便回复到复仇的本能。有庆是因为医生们急于救县长的女人而死的,在另一个复仇者家珍眼里,不管这个人是谁(县长也罢),都是有罪的,都要对自己儿子的死承担连带责任的。尽管这种复仇不是以牙还牙、以血换血的方式进行的,但却是极具杀伤力的:被认为有罪的人受到了复仇者的心理排斥;这个“有罪的人”试图补偿复仇者所受到的伤害,也遭到了顽强的不接受;直到有罪的人遇到了同样不幸的命运,复仇者对他产生同情以后,内心的宽恕才刚刚开始;而最终的原谅来自于这个有罪者的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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