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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的法律

  赌博的另一个规则在这里也得到了严格地执行,就是输了钱要还债。每赌必输的福贵开始还赌债是当场给钱,没有现钱时就偷家人的首饰抵账,慢慢发展到不得不赊账,直到最后一次赌博,福贵输掉了全部家产。福贵历次赊账都是有帐可查、并一一由福贵本人亲自画押了的。这样的赌债在福贵的父亲看来,“也是债,自古以来没有不还债的道理。”他忍痛把房地契抵押给别人,让福贵挑着抵押换来的铜钱去还了赌债。
  赌博在当时是非法的,但是我在这里关注的并不是实体法上的条文,实际上这一法律在当时的城市已经形同虚设,我想着力分析一下的是赌博的规则是怎样发生自己的效力的:赌博规则的效力并没有因为国家法律对赌博的禁止而丧失,恰恰相反,这种效力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在其约束下,财产关系发生了转移,欠(赌)债还钱规则得到了很好的遵守。
  欠(赌)债还钱规则发生效力的主要原因来自于民间习惯:自古以来没有不还债的道理。这个常理在农村社会中得到了规则化的普遍认可,就连福贵这样的富贵人家也是认可的,这种认可使规则的履行有了实际的基础。道德性生活规则成为人们生活的一个戒律,并超越了道德说教的空泛意味,涉及到人们之间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踏入了我们现在认为的法律才能处置的领域。“欠债还钱”这样的道德性生活规则在这里得到了严格的履行,在三担铜钱交接的那一刻起,道德性生活规则获得了法律规则的庄严地位。从这一过程,我们看到法律规则得以遵守的一个重要基础,即实在发生着效力的生活规则。
  欠(赌)债还钱规则发生效力的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赌场这样一种黑社会组织的暴力威慑以及这种威慑长期相演成习所形成的合法性[v]。在青楼的赌场中,沈先生和龙二都只是赌博师傅而不是赌场的老板。他们可以凭借自己的赌技为自己赢得私利,但是如果没有其雇佣者也就是赌场老板的支撑——这种支撑经常是以黑社会性质的暴力形式表现出来的,仅凭其个人的力量并不能完全保证获得自己的赌博赢利。因为福贵一家毕竟也是富贵一方的农村地主,如果凭借自己的物力(土地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福贵家)、人力(福贵家有很多佃户)的支持,拒不承认赌债的合法性,一个赌博师傅的力量显然不足以与之对抗。
  在这里,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发生了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仍然不是法律上的——至少不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法律上的关系。一个行将破落的农村地主被迫与部分城市生活接轨,接受和履行自己的还债义务,而这种义务的产生是因为其先前以地主身份为后盾主动进入了城市生活。因此,城市和农村的关系并不是单凭简单的“三下乡”运动(科技、文化、医疗)就能协调的,因为问题可能并不是农村本身落后、愚昧和不文明,而恰恰可能是城市对农村的挤压、侵入和掠夺造成了农村的这种窘状。
  在城市生活中,国家暴力可以直接针对每个城市人,人们的生活也依赖于国家的各项活动,人们的行为受到国家法律规则的严格规范。但是在农村社会,由于山高皇帝远,国家权力鞭长莫及,农村社会的秩序维系和纠纷解决主要依靠内部权威的力量。福贵一家在破产以前恰恰就是这样一种力量的代表,这种代表力量显然是以财产为基础的:福贵的父亲常常穿着一身绸衣,背着手在“自己的地上”走来走去,这种地产主权者的地位衍生出了令人尊敬的身份认同:佃户称其为老爷,城市人称其为先生。这种认同不仅仅是被认同者的自觉行为,同时也可能是认同者的自觉行为。在失去了财产支撑以后,人们不再叫小凤霞“小姐”了,福贵和他的父亲也不再敢接受这种身份认同, 但是长根仍然对福贵说:“要饭的皇帝也是皇帝,你没钱了也还是少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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