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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保险法

  虽然美国缺乏海上保险法规,美国各法院在裁判海上保险争议时通常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寻求适用原则. 尽管如此,根据案确立的规则,继续适用美国州法,使得美国海上保险法在某些方面,特别是有关自保险人可以索赔的损害赔偿种类问题上, 偏离了许多其他管辖领域的相应法律.
  四 加拿大
  虽然保险法在加拿大属省际问题,至少在有关保险政策方面是如此,尽管所有的加拿大各省和领地均通过了海上保险立法, 1983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Triglaw.v.Terrasses Jewellers Inc案中 判决认定海上保险合同作为 "加拿大海商法"问题是由加拿大联邦法院行使海事管辖权的一种海上合同.因此,海上保险法是联邦海商法的一部份,尽管该法院未明确在哪里可以找到该(海上保险)法.
  然而,随后于1993年加拿大议会通过了联邦海上保险法(federal Marine Insurance Act), 该法与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极为相似.该联邦法规,包括一项含有海上政策解释规则的一揽表,似乎将变得无效,或至少对同一主题将取代省的和地区的法规, 尽管这些法规未被各省和地区废除,且其宪法性自从该联邦法通过后一直未被检测.
  五 南非
  南非的海上保险法在荷兰殖民时代其实是古老的有关海上保险的习惯商法,其在1652年直至1806年间,直至该殖民地落入英国之手之前,在好望角殖民地一直作为 "罗马-荷兰"法 之组成部分而优先适用.相同的法律继续适用至1878年,是年英国海上火灾人命保险法被强制适用于好望角,至1902年又适用于Orange自由州.相关的立法亦要求英国的各项法规随后亦应在好望角通过以便在那里生效.虽然1879年法在1977年被废除,尽管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从未在好望角颁布,今日之南非各法院,在裁判海上保险争议时,不仅可以适用自 “罗马-荷兰”法抽取之各项原则, 而且亦可适用那些在英国法律,尤其是因为他们在习惯商法方面的共同渊源,还因为至少在南非的部份州长期适用英国海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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