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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询书

  借方、担保方、证券营业部(下称营业部)对资金和证券帐户的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
  模式一是目前银行资金变相流入股市的传统模式。银行通过中间体的公司作为贷款主体,然后通过三方监管协议的方式间接流入股市。这种模式有多种衍生方式,但特点基本相似:1、额度较大;2、业务规模受限于中间方的资产规模。
  中间方(贷方)
  
  
  银行 证券营业部
  
      借款者(借方)
  
  
  该模式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三点: 1、鉴于贷方担心借方因违规操作而危及贷方本金,往往采取资金不直接打入借方在证券营业部的帐号,而是单独开立帐户,将借给借方的钱存入贷方自己的帐户,买卖密码交予借方操作,证券营业部负责保管贷方和借方已有效签署的空白买进和卖出委托书及资金划款凭证。当贷方帐户出现大额浮动利润时往往无法避免企业所得税问题。贷方此时会陷于不交违反法律,而交依合同约定该大额浮动利润又并不属于自己的尴尬局面;2、中间方作为法人,资金的划转有迹可循,最终将承担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直接责任;3、中间方与借款者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模式二也就是由深圳市介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设计的模式,特点是:1、多笔小额;2、业务规模不会受限;3、因为自然人借方的资金划转行为是银行和担保方不可控的,所以贷方资金只要不是直接划进借方的证券保证金户口,将完全不用承担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责任。
   担保    委托监管
   担保方
  
  
  
  贷方(银行) 证券营业部(监管帐户)
  
  
  
   借款   
   借 方
  (自然人)
  模式二可能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主体形式为自然人的借方,容易擅自改变授权。因此,对借方出具的不可撤消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或办理律师见证就成为现实的需要,以加强公示力。2、监管帐户如果是由担保方所控制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委托理财限定收益的方式,规避税务上的风险。监管协议应特别注意对如下事项三方中各方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做详尽地约定:A、借方的资金状况变化 ;B、买入高风险的股票; C、转出资金及股票;D、卖出股票、划出资金;E、给股票设定负担; F、授权的变更或撤销;G、违约责任;H、免责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选择模式二切实、可行,可以受到现行法律对当事我方的保护,有利于合作各方业务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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