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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特点评析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特点评析


杨国华


【全文】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从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采取措施,到2003年12月1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历时21个月,经历了磋商、专家组审查和上诉机构审议全过程。
  专家组于2003年5月2日作出裁决报告,认定美国保障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议。报告长达1000页,分为11个部分:I. 概述;II. WTO程序问题;III. 起诉方主张;IV. 起诉方要求作出的结论和建议;V. 组织会议-对初步裁决的请求;VI. 专家组工作程序;VII. 当事方主张;VIII. 第三方观点;IX. 中期审议;X. 裁决;XI. 对各起诉方主张的分别结论和建议。
  2003年8月11日,美国通知DSB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但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总体结论,即美国对所有10种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都没有法律依据。其中,对于上诉涉及的未预见发展、进口增加和对等性,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裁决;对于因果关系,上诉机构认为,对其他主张的裁决已经足以解决争端,因此没有必要对专家组报告中的相应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交叉上诉,上诉机构没有裁决,因为审查这些主张的前提条件没有出现。另外,对于镀锡类产品和不锈钢线材这两种产品,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关于提供充分合理解释的理解,但不影响专家组对这两种产品的总体结论。
  以下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一些重要特点。其中有些内容可圈可点,有些内容则颇有争议。
  
  (一)专家组报告
  1、司法节制
  起诉方提出了11个法律主张,包括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8个起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和附件也长达6000页。
  但专家组只对未预见的发展、进口增加、因果关系和对等性作出了裁决。专家组认为,对这几个方面的裁决,就足以判定美国的保障措施不符合WTO协定,从而解决了本案的争议,因此没有必要继续审查其他方面。专家组采用司法节制的方法,于众说纷纭之中,抓住解决争议的核心问题,果断作出裁决。这是一种“四两拨千斤”的高超本领。
  2、“充分合理的解释”(reasoned and adequate explan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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