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不能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法律文件中……”[6]据此来论证法律规范具有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因素。按照这种观点,上引
婚姻法第
20条和
刑法第
261条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假定这个论断是合理的,那么,又如何将法律规范划分为
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
刑法等法律规范呢?“法的体系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门,这就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就是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当代中国主要法律部门划分为:
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
婚姻法、
劳动法、
刑法和诉讼法。[8]依此观点,上引
婚姻法第
20条和
刑法第
261条组成的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是属于
婚姻法法律规范呢?还是属于
刑法法律规范呢?笔者认为该观点与其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是存在矛盾的。
五、 制裁不是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