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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自治的法理和政治学基础

  尽管,法律共同体均主张“形式理性的道德不涉”、主张“为权利而斗争”、“通过诉讼机制来发现规则”以及“基于法律自主性的法治” ,但法律共同体内部的功能担当、角色分担又是不同的。现代律师承担着协助民众、诉讼当事人实现宪法、法律所保障的平等权、自由权、诉讼权、财产权、生存权等各项权利的使命;法官、检察官也有此等义务,但法官、检察官往往从公权力的行使、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的实现出发考虑问题;唯有律师直接源诸民主原理、从维护私权角度出发为民众提供最直接、最可靠的法律帮助。可见,同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相互之间应当保持必要的张力,实现并维持相当的独立性,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对立和对抗关系。就司法运作而言,律师应致力于制衡法官、检察官,以防裁判权、追诉权的行使不当或者滥用,籍以维护当事人及公民的利益。
  再者,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分工的日益精细导致现代社会的法律也日趋纷繁复杂。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普通公民援引法律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在诉讼中、商业交往以及生活、生产等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中取得法律专家――律师的指导和帮助已经成为一种必需。加上律师对委托人提供的是一种高度个别化的服务,对此进行统一管理本身就十分困难,因为委托人自身无法判断法律代理进行的是否适当;将之直接委诸于司法行政部门或法院也有违法治原则,难谓妥当!这就需要事先鉴别出那些能够准确无误的提供法律专业知识的人,通过律师自身的伦理性的自我约束来解决相关问题。
  故此可见,律师自治是市民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在科学技术进步、生产规模、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社会利益日趋多元造成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维系和保障律师自治对于促成并维护法治社会,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以及提高其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和功能。
  
【注释】刑事法论坛之八:律师的使命,特别是陈瑞华的发言。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律文献栏目http://www.chinalawinfro。
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286。
“正是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套精制的法律技术或艺术,使得法律共同体成功地捍卫了现代法律的自主性”,“如果我们没有共同的法律语言、对法律共同的理解、没有共同的社会信念、没有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勇气和能力,有谁来支撑我们的法治大厦?有谁来抵制专断权力的任性?有谁来抵制暴民政治带来的无序和混乱。”参见,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中外法学》第13卷,2001年第3期,页332,339。
孙笑侠总结了法律家技能的若干特征,颇具说服力,“运用术语进行观察”、“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情理等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真”、“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祥见,上揭强世功文。页33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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