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终止专家组程序
欧盟提出议案,增加起诉方要求终止专家组程序的规定,作为第12条第13款。 各成员方对于增加此规定并无大的反对意见,但是对于终止后能否再基于原来的磋商提起建立专家组的请求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主席案文增加了第12条第13款,规定在专家组成立后和中期报告散发前,起诉方可以要求DSB终止专家组的工作,在终止之后,起诉方不能再基于原磋商的事项要求成立专家组,除非争端双方同意如此。争端双方可以在最终报告散发前要求终止专家组程序,在此情况下,如果报告已经完成,那么专家组报告应当限于对案件的概要描述和确定的专家组程序。
(八)上诉机构
1.上诉机构成员的数量
泰国建议:鉴于案件数量的增加,以及上诉机构审理案件的迟延,上诉机构应增加2-4人。 古巴等8国建议:关于上诉机构的组成人员的任期,每人的任期为固定的6年。 欧盟建议规定上诉机构人数由总理事会决定,只规定最少7人。
经过讨论,主席案文规定上诉机构至少7人,并由DSB根据需要和预算情况进行修订。
2.发回重审
欧盟建议对DSU第17条第12款进行修改,增加上诉机构可以根据当事方请求将有关问题发回原专家组重审的权利,并提出了发回重审的程序规定。 约旦也提出了发回重审提案,但与欧盟的不同,是增加在上诉机构发现存在事实不清时作出决定将案件发回原专家组进行审理的规定。 对于增加发回重审程序,很多成员方表示反对。
虽然特别会议在此方面无法达成一致,但是会议主席还是在主席案文加入了经过修正的发回重审程序,规定在欠缺必要事实致使上诉机构不能够详尽阐述某个问题的情况下,上诉机构应当在报告中明确指出这个问题。在此情况下,在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的30天内,起诉方可以要求原专家组就这些问题依据重审程序进行再审,但是重审程序并不影响没有上诉的建议和裁决的执行。
3.中止上诉机构工作
为了加强当事方对于程序的控制,比照在专家组阶段增加中止程序,美国和智利建议在上诉阶段也增加中止上诉机构工作的规定。
在特别会议讨论中,多数成员方对于此建议没有异议。主席案文建议,应当事方的要求,上诉机构应当中止其工作,中止时间取决于当事方意见,在此情况下,有关时限相应延长。
4.增加上诉机构散发中期报告的规定
美国和智利建议增加关于上诉机构中期报告的内容,基本程序与专家组的中期报告相同,同时上诉阶段时间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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