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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法修订浅析

  总的来讲,这次修订虽然从表面上解决了我国入世的问题,但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没有使外资法体系得到根本的改观。
  三、完善我国外资法体系的建议
  1、立法权限明确化,提高立法严密性和协调性,加强法律的一致性
  (1)明确立法权限。应该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外资的各项基本问题,如外资准入、外资待遇、国有化和征收、外资的鼓励和优惠等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而国务院及各部委的所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与法律不抵触的前提下对外资的其它问题进行规定。
  (2)提高立法的严密性、协调性,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工作的加强,避免法律间的矛盾,确保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实施。
  (3)健全立法制度,在新法颁布之时应及时清理有关投资法规,以消除新旧法律法规间的矛盾。
  2、早日建立统一的外资法
  应该建立统一的外资法,对外商投资中最基本、最普遍的问题加以规定。其主要内容应该如下: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外国投资的概念、外商投资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外资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外商投资形式(除合资、合作、独资外,还应包括BOT、融资租赁等形式)、利润再投资、投资的资本构成、外商投资领域和方向、投资审批程序、鼓励与优惠措施(只作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可放在各部门产业政策法及有关法规中)、投资的法律保护及法律责任、资本原本与利润的汇出、投资期限、国有化和征收、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等等。对这些基本问题进行规定,而其他问题例如税收、工商管理、外汇管理、进出口等内容,则可以分别由税法、工商管理法、外汇管理法、海关法等进行调整。对于外商的优惠和限制则可以在部门产业政策法中加以规定。这种作法体现了行业优惠,而行业优惠既能反映国家的产业政策,又公平合理。这样可以解决相关法规冲突和重复的问题。同时利用统一外资法的立法机制,适当整治立法混乱的问题,使得立法方面的冲突得到缓和,减少法出多门和立法权限分散的矛盾。
  总之,我国的外资立法问题在这次入世的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有很多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有些问题还相当的根深蒂固。因此,我们还是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结合我国情况,吸取国外经验,对外资立法问题认真研究,仔细捉摸,使得我国的外资法能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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