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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法修订浅析

我国外资法修订浅析


王亮


【关键词】外资法
【全文】
  我国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在入世过程中,我国的外资法问题成为了众多焦点之一,许多国家对我国外资法提出了质疑。经过反复斟酌,我国有针对性地对现行外资法体系做了修改,但这次修订仍然受到各界的批评,认为其并未解决我国的问题。
  我国原先外资法体系到底存在哪些问题?此次修订内容又是如何,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反应呢?下文将就这些问题逐一展开讨论。
  一、我国原有的外资法体系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原有的外资法体系的构成相当复杂。很多法律对此有所规定,首先是宪法,在我国的宪法18条中明文规定中国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利,这应该是我国法律中对此的最根本的规定了,其他一切法律规定都应该遵从于宪法条款。其次是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专门的法律。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资企业法,它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也是我国整个外资法体系的基础。再次就是国务院所制定的专门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在这其中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中外合资企业的实施条例。至于国务院各部委所颁布的行政规章,其数目极为庞大,较为常见的就不止上百部。而地方性法规也对这方面的规定较多,例如上海颁布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广东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土地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是专门针对外资进行的规定,主要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而其他的法律法规,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等,由于其实普遍适用的,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的个人都要对其遵守。此外还有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例如我国早在1992年就已经参加了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的华盛顿公约,1985年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这些公约我国早已参加,也承诺要加以遵守和执行。
  所以从体系上分的话,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原有的专门调整外商投资的法律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第二个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第三个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的行政规章,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则以各种形式分别并入这些法律中。
  这样一个外资法体系究竟存在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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