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协助方面,大陆和香港签订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对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也有着重大的意义。
澳门的法律深受葡萄牙的大陆法系的法律影响,同时根据其当地的特点进行了本地化。在这个本地化的过程中,澳门的立法者主要采取了将国际冲突法规范和区际冲突法规范不加区分,统一订立的方式。现行的规定主要以葡萄牙的规定为蓝本,秉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主要规定载于其民法典中。
澳门的规范原则上以
国籍法为自然人属人法,惯常居住地法和住所地法作为变通和补充,这主要体现了其对于大陆法系主张的继承。这在澳门民法典的第31和32条中有所体现。这两条规定其实也是根据澳门当地的实际情况,为了满足当地不同居民的要求所订立的。
台湾则很早就制定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该条例将两岸的法律冲突定位于区际法律冲突也是充分反映了岛内人民的要求,向着两岸走向一起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该条例自第41条至第74条对台湾和大陆的民事法律冲突问题作了规定,下文将截取其中部分予以展开 。
对于民事事件准据法方面,第41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间的民事事件,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大陆地区人民相互间及其与外国人之间民事事件,则仍适用大陆地区的规定。但大陆规定的适用方面,条例还是做了限制,这主要体现在第44条的规定,采取的原则还是了公共秩序保留,即对有悖于台湾地区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情况,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对于跨地区法律行为或实施的确定,根据第45条的规定,以台湾作为行为地或实施发生地。
对于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方式的准据法,第46条和第47条分别作了规定。对于大陆地区人民的行为能力,主要还是依照大陆地区的规定,但如果未成年人已结婚的,就其在台湾地区的法律行为,视为有行为能力。大陆地区的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其权利能力也是依照大陆地区规定。而法律行为方面,则依该行为所使用的规定。但依行为地的规定的方式的,也作为有效。物权的法律行为,其方式依照物的所在地的规定。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法律行为,其方式依照行为地的规定。
第48条至第50条主要规定了对债务的准据法,这些条款分别对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以及因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债作了规定。合同主要依照订立地之法,而大陆地区因法律事实(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发生之债,则依照大陆地区的规定。侵权行为除了台湾地区的法律不认为构成侵权的情况外,均适用损害发生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