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奉行两种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也有奉行一种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大都发生“一国一制”的国家,也就是说,那些国家实行的是一种社会制度,各法域之间不存在制度性的差别,法律性质和法律原则也是相近的。但我国实行的却是“一国两制”,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港澳以及台湾实行的却是资本主义制度,那么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之间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了。而港澳和台湾之间的法律冲突,则属于资本主义法律之间的冲突了。由此可见,我国既存在奉行两种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大陆和港澳之间),也存在奉行一种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港澳之间),这在当今的世界是很罕见的。
3、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法系的各法域的法律冲突,也包括属于同一法系的法域的法律冲突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同时具有大陆法系的某些特征。而香港和澳门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深受原宗主国的影响,法律制度与大陆不同。香港法律源于英国,属于英美法体系,澳门和台湾则属于大陆法体系,前者深受葡萄牙影响,后者则深受日本影响。从这当中,我们不难发现,如香港和澳门之间的法律冲突,是属于不同法系的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而澳门和台湾,则是属于同一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这也是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性的表现之一,也是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性之一。
4、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处于相对平等地位的中央法域和地方法域的法律冲突,又有处于完全平等的地方法域和地方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是作为地方性的法律,而大陆的则是中央性法律。从传统理论上来讲,国家内部的中央性法律和地方性法律冲突时,中央法律在效力上优先于地方性法律。但是根据香港的基本法和澳门的基本法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的三者之外,不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因此,也可以说,在民商法领域,港澳和内地分别实行各自的法律,各法域互不隶属,处于相对平等的层面上,内地法律尽管属于中央性质的法律,但在法律效力上,并不优先于作为地方性法律的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此类推,将来台湾成为特别行政区后,大陆和台湾法律也应当如此。但是,作为地方法律的港澳法律与作为中央法律的内地法律只是处于相对平等的层面上,不是完全平等的。内地的法律,尽管不是完全适用于特别行政区,但从性质上来讲仍是全国性法律,是中央法律。地方性法律的立法权知识来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中央和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关系是属于相对平等的,而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是完全平等的,这也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冲突是存在于处于相对平等地位的中央法域和地方法域之间和处于完全平等的地方法域和地方法域之间。
二、对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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