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浅析
王亮
【关键词】区际法律冲突,一国四地、区际冲突法
【全文】
香港、澳门已先后于1997年和1999年回归祖国的怀抱。根据已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这在法律方面表现为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其原有的法律法规,除与基本法发生冲突必须修改的外,均予以保留。而将来台湾回归的话,由于也将采取一国两制的政策,这种情况也将发生在台湾的身上。这些规定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四地之间产生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这是无法回避的,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本文试图对此进行讨论并希望能对此提出一些意见。
一、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性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它是在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公民进行民事交往的过程中或一国内部的涉外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
在一国内部,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1 )在一国内部,存在着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2 )各法域公民之间的民事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 (3)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内法域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域内的域外效力。与此比较,在我国,上述条件已基本具备,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规定了原先的法律制度保留不变,而澳门情况也大致相同,再加上将来的台湾,一个国家之内,将有四个独立法域存在;而民商事之间的交流,则随着回归也将日益增多,这样所产生的问题也就是民商事纠纷的增多,而处理这些问题所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也就成了现在的难题。
在其他国家也并不是不存在这种问题,但我国相比而言,却更为的复杂,这中的根源主要在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所具有的特性。下面让我们从不同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些特性。
1、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单一国家内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一般而言,区际法律冲突比较多的发生在联邦国家内,如美国、加拿大。它们的成员独立性较强,大都有立法权和司法权,那么产生法律冲突也就是很正常的事了。而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各法域的母法都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常理不应出现法律冲突。但由于
宪法对各地区之间的拘束力不同,特别行政区在很多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是具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样在缺乏了最高的共同的终审机关和协调机关的情况下,产生法律冲突也就不可避免了。因此,可以说我国的法律冲突是单一国家内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